城鄉供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證供水與保證水質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供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進實施區域供水,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行業供水、鄉鎮供水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省節約用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供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城鄉供水應急預案,規範城鄉供水突發事件的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城鄉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第七條在城鄉供水工作中,應當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保證飲用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城鄉供水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和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省城鄉供水規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相關供水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城鄉供水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 由上壹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有水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不具備雙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等應急供水水源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應急供水的數量和質量應當符合城鄉供水應急預案的要求。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壹的建設規範和標準,編制城市供水幹線管道、鎮村管網和其他輸配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在城鄉壹體化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鄉(鎮)村自來水廠,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在城鄉壹體化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地區,鄉(鎮)村自來水廠應當加強管理,規範運行,保證水質。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通知衛生、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參加。
用水戶投資建設與城鄉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室外管道及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需要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後,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後,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第十五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按照壹戶壹表壹水表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水壓要求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符合國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設施衛生標準、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
居民用戶二次供水設施經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