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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中註明的建設用地使用者;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中未註明建設用地所有者的,納稅人為土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土地的實際使用者。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的耕地面積。第五條耕地占用稅按照所附《江蘇省耕地占用稅稅額表》執行。第六條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增加50%。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第七條下列情況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具體範圍包括:地面和地下的軍事指揮和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和碼頭;營地、訓練場和試驗場;軍事洞穴和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站和測量、導航、助航設備;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其他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的耕地。

學校包括大學、中學、小學、具有學歷的職業教育學校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的營業用房和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幼兒園,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專門用於兒童保育和教育的場所。

養老院,具體範圍僅限於經批準設立的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養老院。

醫院,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院中專門用於提供醫療服務的場所和配套設施。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種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八條鐵路線、公路線、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率征收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具體範圍限於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兩側按規定預留的土地。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公路路線,具體範圍限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於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的溝渠或截水溝。市區專用道路和機動車輛占用耕地,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機場跑道和停機坪,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建設的專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和停放的民用機場。

港口,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建設的港口供船舶進出、停靠、旅客上下車、貨物裝卸的場所。

水路,具體範圍限於供船舶在江河、湖泊、港口等水域安全航行的通道。第九條農村居民經批準,在其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已被批準搬遷,原宅基地已恢復耕種。新建房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面積超過原有宅基地的,按當地適用稅額的壹半征收耕地占用稅。第十條居住在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的農村烈軍屬、殘疾軍人、孤寡孤獨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居住在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的農村居民,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土地用途,不再屬於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照改變用途後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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