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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破產後的程序。

法院宣告破產後,流程如下:

(壹)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階段。

如上所述,接管破產企業是清算組成立後的首要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司法實踐中,往往在企業宣告破產的同時宣布清算組,公布清算組成員名單和清算組職責,並書面通知清算組成員所在單位。因為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政府在破產宣告前已經為此做了必要的準備,在宣告成立清算組後,清算組可以立即進入破產企業,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產企業。

(二)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清算階段的工作

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進入破產清算階段。破產清算組有管理破產企業的義務,至少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保管破產財產,這是清算組的日常工作之壹,目的是防止破產財產人為或意外滅失;二是清理破產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清理,最終確定破產財產的範圍,為破產財產的分配奠定物質基礎。清算組接管企業後,應當組織企業留守人員和清算組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清點登記,摸清企業實際資產總額。可見,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有助於維護破產企業的完整。

(三)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評估階段的工作

評估是破產財產實現和分配的準備,也是破產財產實現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確定破產財產後,需要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評估或估價,然後才能出售。因為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後可能還有生產經營,又因為清算組行使收回破產企業財產和債權的權利,同時也可能在清算過程中支付必要的破產清算費用,使破產財產發生變化,從而使企業財產和清算工作在進入評估階段時有所不同。因此,為了確定破產財產的範圍和價值,必須對破產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清理和評估。評估結果是處理破產財產時確定價格的依據,是分配破產財產的前提和依據。

(四)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清算階段的工作。

破產財產清算評估完畢後,清算組應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即依照法定條件和方式將破產財產中的非貨幣財產轉讓給他人並轉化為貨幣財產的過程。因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以貨幣分配原則為基礎的,只有破產財產變價後才能實現貨幣分配,這就決定了變價是破產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實際上也是財產清算的最後壹個環節。

(五)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和破產程序終結中的工作。

破產中的財產分配,是指債權人確定債權後,對清算組所獲得的款項,按照清償順序,按照壹定比例進行清償的程序。它是破產財產清算階段的最後壹項工作,也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最終目的,是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定原因。

企業啟動破產程序後,具體實施分為三步:

1,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後,由破產管理人接管企業,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算、評估、處分,分為破產重整兩部分。

破產重整是2006年《破產法》修訂後的壹項新制度。它是指破產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下,招募重整投資人,制定重整計劃,進行債務清理、業務重組等活動,以擺脫困境,避免破產,達到挽救企業目的的壹種特殊的法律程序。

3.破產和解

破產和解也是2006年破產法修訂後的壹項新制度。它是指當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時,為避免破產清算的後果,在破產管理人的組織下,與債務人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查同意後,中止破產程序,使企業恢復經營,回歸市場。

總結壹下:在破產程序中,財產清算和分配是壹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到對債務人資產的清點、評估和分配。這壹過程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以確保債權人能夠按照其優先順序得到償付。財產清算和分配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這個過程需要嚴格的監督來保證公平公正,同時也需要專業人士的參與來處理復雜的財產評估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

為了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在破產程序中,財產的清算和分配是壹個復雜的過程,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接管破產企業後,由財產清算組進行財產清理、評估和清算,最終實現破產財產的分配和破產程序的終結。這壹過程需要專業人士的參與和嚴格監督,以保證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滿足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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