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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

水庫作為防洪抗旱工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防洪、灌溉、供水、水產養殖、航運、旅遊等多種功能。它是有效應對山洪和預防幹旱災害的重要抓手,也是保護地表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重要載體,對保障丘陵山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省水庫管理和保護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加強水庫管理和保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水資源有效供給,維護水庫生態環境,規範水庫開發利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11、1年7月6日,省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 * *》共八章四十五條,分別對水庫的建設、工程管理、安全運行、開發利用管理、水域和水資源保護等進行了規定。本文主要研究水庫的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和水域生態環境保護。

明確監管責任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目前,我省在冊水庫908座(其中大型水庫6座,中型水庫42座,小型水庫860座),大部分分布在丘陵地區,總庫容33.85億立方米。由於水庫建設的投資來源於財政、企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不同渠道,形成了多種多樣的水庫管理模式。同時,許多水庫管理機構不健全,管護經費嚴重不足。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的大量小型水庫長期以來“只使用不維護”,有的甚至處於無人值守狀態,給水庫安全運行帶來極大隱患,安全責任難以落實。

《對策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機構是所轄水庫的主管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所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的主管單位。水庫的主管單位負責水庫的運行管理和安全。

第五條第壹款規定,水庫應當設立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兩個以上小(2)型水庫可以設立同壹個管理單位,但每個水庫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20條規定,政府、主管單位和管理單位三級負責水庫的安全運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水庫主管單位對其管轄的水庫安全運行負責;水庫管理單位對所管理水庫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壹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的,應當向水庫主管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解讀為了更好地落實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保障水庫安全運行管理,條例首先規範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水庫的職責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明確了水庫的主管單位,要求水庫建立管理單位,確保每個水庫都有專職管理人員,規定了政府、主管單位、管理單位對水庫安全運行的三級責任制。此外,條例根據不同性質的水庫,明確規定了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經費和除險加固等經費的解決渠道,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水庫管護,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安全監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科學制定規劃,規範開發利用行為。

現狀近年來,由於壹些地方對水庫無序、過度開發,特別是對水庫景觀的盲目商業開發,給水庫安全運行帶來了嚴重隱患,導致水庫水質普遍下降。據初步統計,全省有376座水庫周邊建有高檔酒店、別墅、住宅,從事餐飲、休閑、旅遊等商業活動,水庫資源被利用到極致,使水庫成為“洗腳盆”,嚴重影響了水庫綜合效益的可持續發展。

《對策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在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圍墾土地、填築水庫、圍壩;(二)興建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三)在堤壩上修建碼頭、鋪設電桿(管);(四)在壩上種植根系發達的樹木、培育種子、修溝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曬糧草;(五)在水庫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向水庫水域排放汙水和廢棄物;(六)擅自在水庫水域遊泳、玩耍、垂釣;(七)其他降低水庫庫容、危及水庫安全和侵占、損壞水庫工程設施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水庫管理範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庫主管單位編制的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服從水汙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總體要求。城市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水庫管理範圍。大中型水庫開發利用規劃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小型水庫開發利用規劃經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目前,壹些地方水庫開發利用註重眼前發展,忽視長遠利益,急功近利傾向嚴重,對水庫安全運行和水質保護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如何規範水庫的開發利用是《條例》的壹個重點。《條例》在認真調查、多方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試圖通過規範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的活動和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庫開發利用規劃的制度設計,解決水庫保護和利用問題,以改變目前水庫開發利用的無序狀況,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加強源頭控制保護水生態環境

目前,全省20%的水庫為飲用水源區或備用水源區,但壹些地方利用水庫水域進行大規模、高密度圍網養殖,投放大量餌料,加速了水體富營養化的積累;有些地方甚至計劃在水庫上遊集水區建設廠礦,導致水庫水質下降。據水文監測分析,許多水庫水質已由20世紀80年代常見的ⅱ類下降到現在的ⅲ~ⅳ類,並有進壹步惡化的趨勢,嚴重影響了部分地區居民的飲用水源安全,破壞了庫區的生態環境。

《對策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調整水庫集水區產業結構,建設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生態防護林和隔離帶,增強水源涵養功能,防止水土流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庫集水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大集水區截汙管網覆蓋範圍,實現雨汙分流,配備生活汙水和垃圾收集設施,實行集中處理。

第三十壹條規定,水庫集水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綜合防治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水庫集水區內的養殖場所應配備沼氣池等廢物利用設施,養殖產生的廢物應回收利用。

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禁止在水庫集水區內建設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等排放磷、氮等汙染物的項目,其他建設項目和生產活動不得影響水庫進水或者汙染水體。

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在水庫生態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壹)設置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外的其他排汙口;(二)為有毒有害物質設置廢品收購站、倉庫、堆放場或者填埋場;(三)設立高爾夫球場或從事水上餐飲業務;(四)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五)設置劇毒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的儲運設施;(六)其他可能汙染水庫水體的活動。

明白水是生命之源。為了從源頭上保護水庫水質,條例根據水庫特殊的自然條件,明確了政府對水庫集水區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規定了水庫集水區禁止建設的項目和水庫生態保護區禁止從事的活動,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條例還要求,應當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和密度,在確定的水域科學投放餌料進行養殖。通過這些措施,水庫生態環境得到有效維護,水庫水質得到保障和改善,確保飲用水庫水源水的居民能夠喝上“放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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