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的備案,按照國務院《規章備案條例》執行。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依照本規定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依照本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主辦部門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備案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壹式5份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0日內,將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備案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壹式五份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為正式文本,不得以會議文件或文件匯編的形式報送。第六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審查以下內容:
(壹)是否違背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是否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違背;
(三)是否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第七條政府法制部門在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時,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需要報送機關補充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相關材料的,報送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第八條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承擔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向報送機關提出補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撤銷,或者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政府法制部門決定變更或撤銷,並應視情況建議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壹)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及國家的方針政策的;
(二)上級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相互矛盾、明顯錯誤的;
(三)不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第九條備案的規範性文件與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規範性文件有矛盾的,由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作出決定。
政府法制部門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有矛盾或者相互矛盾,本級人民政府無權處理的,應當向上壹級政府法制部門報告。上級政府法制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上級政府法制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第十條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及時對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需要提出整改意見的,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文件之日起60日內將整改意見通知報送機關。報送機關應當自收到整改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審查。第十壹條報送機關對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審查的糾正意見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政府法制部門申請復核。上壹級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認真審查,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審查決定。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壹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壹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查。第十三條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上壹年度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的年度報告。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法制部門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並責令本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給予通報批評,並可建議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的;
(二)未按照要求報送規範性文件目錄的;
(三)拒不執行政府法制部門決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