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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遵循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屬地監管責任;完善安全投入保障體系,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其日常工作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等地方政府機構,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實施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將安全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內容;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堅持客觀真實的原則,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健全;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具備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委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特種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九)達到行業應有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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