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其日常工作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等地方政府機構,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實施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將安全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內容;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堅持客觀真實的原則,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健全;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具備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委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特種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九)達到行業應有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