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本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康復、救助和體育事業。其中,省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於10%,體育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於4%。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五條本省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政府授權,負責聯系、指導和管理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供相關服務,做好殘疾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配備殘疾人聯絡員,負責聯系本轄區的殘疾人,及時反映他們的需求,做好為殘疾人服務的工作。第六條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對涉及殘疾人權益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檢查驗收時,應當吸收殘疾人聯合會參加。第七條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慈善機構捐贈。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等服務機構和項目,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多種形式的助殘活動,支持誌願服務組織參與殘疾人事業,鼓勵誌願者學習和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務。第八條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的規定。第九條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以及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和為殘疾人服務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和康復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實施重點預防工程,提高全民殘疾預防水平。
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新生兒出生缺陷預防、早發現、早治療機制,宣傳普及婦幼保健和殘疾預防知識,完善殘疾兒童產前檢查和早報告制度,開展兒童殘疾篩查、診斷、評估、監測、轉診和治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數據庫。
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針對遺傳異常、疾病、藥物濫用、安全事故、環境汙染等致殘因素,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降低殘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