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地震行業管理、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監督管理,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的監督管理,並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將防震減災相關任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權責劃分原則,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主要負責城鄉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市政公用設施強制性標準的實施和抗震設計、施工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地震災害後災民基本生活救助和災後住房恢復重建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專業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實施和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上級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下列工作的監督檢查:
(壹)編制和實施防震減災規劃;
(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
(三)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立和管理;
(四)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五)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
(六)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七)防震減災相關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情況;
(八)防震減災的其他重點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積極參與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防震減災水平。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妨礙或者破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並有義務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監測設施建設、群測群防網絡體系和專業隊伍建設,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第十三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和調整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制定地震短臨預報方案,建立地震跟蹤會商系統,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和地震前兆信息的檢測、傳遞、分析和處理,預測可能發生地震的位置、時間和震級。
進行能量相當於四噸梯恩梯炸藥的爆破作業,公安機關應當在辦理審批手續後,及時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並在爆破作業三日前向社會發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