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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促進本省公共數據的開放、享有、利用和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開放、共享、利用和安全管理(以下簡稱公共數據管理)。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息的任何電子或者其他記錄。

本辦法所稱公共* *數據開放,是指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原始的、機器可讀的、社會化的數據集為社會提供的公共* * *服務。

本辦法所稱公共* * *數據共享,是指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為履行職責、提供公共* * *服務,需要通過統壹的政府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使用或者提供公共* * *數據的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數據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將公共數據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解決。第五條省網信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推進公共* * *數據資源開放、* *共享和利用,以及公共* * *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省人民政府主管政務數據的主管部門是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公共數據開放的實施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數據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具體工作由省大數據中心負責。

設區的市網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的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共* * *管理服務機構是本機構公共* * *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以下工作:

(壹)明確公共數據管理的目標、職責、實施機構和工作人員;

(二)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依法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采集清單和規範;

(三)核對、更新、匯總本機構公共數據;

(四)開放獲取本機構公共數據;

(五)本機構公共數據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第七條省網信廳負責成立公共* * *數據專家委員會,對公共* * *數據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和爭議提供咨詢意見。第二章目錄和平臺管理第八條省公共* * *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關於公共* * *數據分類分級的要求,制定本省公共* * *數據分類分級規則,促進公共* * *數據分類分級的公開和享有。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業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實施細則。第九條公開* * *數據實行公開,* * *享受目錄管理。

省級公共* * *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共* * *數據分類分級規則,制定公共* * *數據目錄編制規範,組織編制全省公共* * *數據開放和* * *可訪問目錄,並通過公共* * *數據平臺發布和更新。設區的市公共* * *數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編制具有開放數據和* * *的市公共* * *補充目錄。公共* * *數據公開,* * *目錄動態調整。

全省公開* * *數據公開,* *享受目錄和補充目錄應當標明公開* * *數據的名稱,以及公開* * *數據公開* *的主題、屬性、格式、類型和更新頻率。第十條省級公共* * *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現有政府數據統壹* *共享交換平臺,建設公共* * *數據平臺,提供公共* * *數據開放* *共享服務。其他部門不得重復建設獨立的公共數據平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 * *數據目錄和應用需求,將公共* * *數據采集到公共* * *數據平臺。

設區的市級公共* * *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整合優化現有公共* * *數據平臺,實現省市級公共* * *數據互聯互通。第十壹條省公共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壹體化公共數據資源體系,完善人口、法人、信用、電子證照、自然資源、空間地理等基礎數據庫和地區、部門公共數據資源專題數據庫,按照公共數據資源屬地管理要求,通過協議等方式,及時向市公共* * *返還公共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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