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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軍人家屬權益保障工作,維護軍人家屬權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保護軍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現役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學員。

本條例所稱軍人家屬,是指與軍人有法定扶養關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親屬。

戰時執行軍事任務的退役士兵、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按士兵對待。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評價體系,建立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協調機制。 指導、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軍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工作,並將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軍人家屬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軍人家屬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維護軍人及其家屬權益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民政部門負責軍人家屬撫恤優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查處侵害軍人家屬勞動保障權益的違法行為;

(三)教育部門負責應征入伍的軍人子女和大學生的教育工作;

(四)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軍人家屬醫療保障相關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助駐軍部隊建立軍人維權法律援助工作站,為軍人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

(六)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侵犯軍人權益的刑事、治安案件。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旅遊、農業等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家屬權益保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解審理軍人及其家屬權益糾紛案件,對符合條件的軍人及其家屬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辦理涉及軍人及其家屬權益案件的法律監督,依法起訴危害軍人及其家屬權益的犯罪行為。第七條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協助維護軍人家屬權益。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強軍擁軍先進典型,弘揚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引導全社會維護軍人權益。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軍人及其家屬的榮譽和人格尊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詆毀、侮辱、誹謗軍人形象,降低軍人聲譽。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和烈士家屬懸掛光榮牌,在春節、“八壹建軍節”等重大節日和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走訪部隊和軍人家屬,在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動期間組織歡送和歡迎儀式。光榮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省確定的統壹樣式制作。

被授予榮譽稱號和立功的士兵,入伍前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祝賀和慰問家屬。

現役期間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軍隊轉業幹部,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戰區(原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參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軍人和烈士入伍前登記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記載標準記載地方誌。

犧牲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士兵,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悼念和表揚;國家公祭日、烈士紀念日、“八壹建軍節”等重大紀念活動,應當邀請烈士遺屬代表出席。第十壹條服現役的義務兵,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的標準發放。本科畢業生、專科畢業生、大學生應征入伍的,其安家費在應享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增發30%、20%、10%。

國家和省對家庭優待金的發放和發放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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