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直擊雷和雷電電磁脈沖造成的災害。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雷電災害防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業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和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雷電災害防禦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本單位和本地區宣傳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
中小學校應當將雷電災害防禦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雷電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雷擊頻率,劃分雷擊風險等級區域,並向社會公布;應加強對高雷擊風險地區的防雷指導。第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並按照職責發布雷電災害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的請求後,應當及時、免費向公眾傳播雷電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等建設項目的雷擊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收到建設單位的委托書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雷擊風險評估,並出具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條雷電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雷電活動規律和工程所在地的地理、地質、土壤、植被等環境條件;
(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三)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和措施;
(4)雷擊風險評估的結論。
雷擊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技術依據。第十壹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安裝防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壹)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壹、二、三類建(構)築物;
(二)生產或者儲存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和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湧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組成的用於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第十二條專業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相應的資質範圍內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或者檢測。
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通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三條在省外取得防雷裝置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進入本省行政區域承接防雷工程的單位,應當到本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防雷裝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