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應當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按上述程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將因程序存在缺陷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對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方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接受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的主體。比如,各級國家機關的主導法律法規禁止交易主體的權利和能力的,此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將股權轉讓給公司本身。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註銷股份,與持有其股份的公司合並,向其職工和股東授予股份。除要求公司購買其股份的四種情形外,《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以轉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股份的形式在境內對外投資。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殊限制和要求的,股東在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的例證。轉讓方可能在交易過程中提供虛假數據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的風險,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導致的未來債務進行擔保或提供擔保,如向公證處交存保證金等。2.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方可生效的,現有法律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附加合同生效的條件。如約定本合同在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後生效。或者約定本合同在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不能作為所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附條件失去了合同法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股權轉讓已發生事實的確認,只有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能進行。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也不可能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因此,不能對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附加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實際轉讓的時間問題,即受讓方取得股東身份的時間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需要雙方的適當履行,這樣股權轉讓合同才能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會生效。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股權的實際轉讓取決於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以履行合同,向受讓方交付股權,也可以壹方或雙方違反合同,拒絕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支付。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有權主張股權交割和違約賠償,轉讓方有權主張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衡平法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業績良好的公司,股權轉讓意味著更多的收益,相反,意味著更多的風險和責任,尤其是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中,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具體表現為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權轉讓事實和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的行為。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轉移點是,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壹定限制,新股東聲明自己為公司股東。應當以公司出具的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或者股東名冊登記為依據,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的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有義務及時辦理。公司其他股東有配合和協助的義務。公司不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公司無義務監督或判斷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履行通知義務後,除另有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和其他股東采取的態度和行動,往往是轉讓方無法控制的,受讓方無法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如果轉讓方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基於上述理由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請求。如果受讓方未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獲得法律救濟。法院可以責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消除股東行使權利的障礙。股權交付,包括股權的變更和股權權力的轉移,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是股東所有權的證明形式。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和履行的記錄。權力轉移是指股東實際行使各種權利,如參與公司管理的受益權、分配公司利潤的自益權等。所有權變更的價值在於對股權的法律認可和法律風險的防範。權力轉讓的價值在於實際行使股東投入的財產利益和其他權利。所有權變更比權力轉移更重要,因為權力的行使沒有所有權的支撐。在沒有正當性的實踐中,經常發生所有權變更而不轉讓權力或者轉讓權力而不變更所有權的情況,為股權轉讓糾紛埋下了禍根。因此,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所有權變更和權力轉移。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可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防範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定金的違約金或者違約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方法,轉讓方可以要求受讓方提供擔保或者提供擔保。
上一篇:如何緩解幼兒教師的職業倦怠下一篇:稅收籌劃的方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