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770年,周平王遷都洛邑,中國歷史上的東周開始了。在東周的政治結構中,西周原有的宗法秩序受到了很大的沖擊,皇族的權威大不如前。以前皇帝指揮大臣,群臣尊稱紂王。現在國家壹分為二,爭霸天下,周王室的統治名存實亡。當時各諸侯國為了富國富民,競相改革,改造舊制度。自從建立“法京”後,魏國的國力大大增強。“兵遍天下,威在冠國。”趙武靈王時期,修訂《國法》,軍隊強大,國土千裏。到其子趙惠王破齊,攻魏,敗秦,稱為盛世。燕國是周朝最古老的諸侯國。建國時實行“召公之法”,後建立“燕國之法”,壹度興盛於燕昭王。楚國是壹個位於南方的諸侯國,在春秋時期曾經是霸主。瞿平當政時,曾試圖改革國家,制定“憲政秩序”,卻遭到朝臣誣陷,無果而終。齊國經過王巍、王旋兩代,大力治理,頒布了《禁止錦繡風光》、《金刀法》等法律,逐漸發展成為東方大國。
縱觀春秋末期至戰國中後期各國的法制發展,各種法律形態並存,體現了原始法律的多樣性和不規則性,這是壹個法律發展不發達的階段。在眾多法律形式中,教規、成文法、法律和原則並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算是先例。雖然它們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仍占主要地位,但卻無力應對現實中的混亂局面,它們的衰落是必然的。與此同時,宣誓、命令等與權力直接相關的法律形式也越來越活躍。多種法律形式相互影響,體現在各國的立法實踐中,即各種單項刑法的修改和制度性法規的制定,以及對本國以往法律的整理、編纂和重構。各國試圖創制成文法典的頻率越來越高,具有壹定體系和規模的制定法正逐漸在各國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誰率先設計和修改法律,誰就會在政治和軍事方面領先於其他諸侯國。
無論效果如何,政治改革都是這壹時期各國的主旋律。壹方面,各國的政治改革活動表現出強烈的功利色彩;另壹方面,就法律體系的模式而言,它呈現出從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特征。而這兩個特點在某種程度上是相互照顧的。壹句話,法為國興則備,法為國廢則衰。
封國邊疆土的晚起
秦國是春秋時期最後壹個被封的諸侯國。周憲王第七年,秦孝公繼位。“秦隱居永州,不與中國諸侯為伍,故遇之。”孝立誌強,廣納賢才。這時候商鞅入秦,給秦王和王大越講了三件事:帝道、王道、霸道。這是壹次政治改革,史稱“尚軍法”。商鞅(約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魏王的後代,叫公孫陽,又名魏陽。後來被封為商朝,人們稱之為商鞅。商鞅年輕的時候,喜歡學刑名。他進入秦朝後,在決心成為強國的秦孝公的支持下,他開始展示他的野心。商鞅對秦國的改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壹是通過棄礦開荒,實行土地私有制,新的經濟關系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第二,重農抑商,重獎農織,有利於人口增長、徭役征收和稅收。第三,獎勵戰功,廢除“求天下財,尊天下”的制度,大大增強了秦軍的戰鬥力,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對外作戰的被動落後局面。第四,改革戶籍制度,實行連坐法,加強居民管理。第五,實行郡縣制,鞏固中央集權的專制統治,削弱富人和貴族的權力。
通過這壹系列措施,用了將近20年的時間,通過商鞅變法,秦國終於從壹個弱民弱兵的邊陲小國,發展成為壹個馬莊強大,諸侯畏懼的西域領袖。據史書記載,在十年變法中,“秦敏非常快樂。山裏沒有賊,家裏給別人的足夠了。民勇公戰,私鬥竊,治鄉。”然而,本文的重點並不完全在於尚軍的卓越成就。如前所述,想讓強兵富裕起來的國家必然會註重法律改革,他們的法律和制度越完善,就越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那麽,問題來了,商鞅是怎麽變法的?或者說商鞅通過什麽方式進行了自己的改革?答案就在這篇文章的標題裏——“變法律為法律”。
化法為法史料考證
現有文獻可以肯定地證明,“法”的出現最遲不晚於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與商鞅生活的年代相差不超過30年,而這個法恰恰是阿沁法。從法律的內容來看,是秦武王第二年十壹月初壹,王明誠、甘茂等人“修田法”。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可以發現武王修法的目的是為交通的擴張做準備。既然是“修”,也就是說,在此之前,秦國的法律中已經有了“為田之法”。從修法往後四十壹年,是孝十二年,也就是商鞅作為秦湘,進行了第二次變法。這次變法的內容之壹是“開荒”,目的是廢除礦田和耕田。所謂“為田”,其實從商鞅變法的時候就開始了,秦在這方面的法規,明顯是商鞅創制的。與商鞅壹樣,武王兩年的修律是宰相級別的重要官員。因此,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我們似乎可以大膽地推測,要修改的《田律》是商鞅在變律為法過程中創造的眾多秦律之壹。即使不能證明“法”的使用起源於商鞅,但可以非常肯定地說,在公元前四世紀下半葉,“法”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已經在秦國廣泛存在。
上述觀點也可以從出土文物中得到印證。1975 65438+2月1155秦簡(以下簡稱“秦簡”)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八號墓出土。其中與法律有關的有600余件,內容主要是墓主人抄錄的(從王召四十五年到始皇帝三十年)。這是迄今為止發現的最古老、最詳細的秦律文獻。秦簡中的法律條文非常豐富,囊括了秦國近30部法規的部分內容,包括有關行政組織和選官的十余種法律,有關經濟管理的十壹種法律,如《田法》、《蒼法》、《貢法》、《金部法》、《管事法》等內容。因為墓的時間是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而墓中的竹簡只能是墓主人對他所生活的時間和以前的法律的記述,所以竹簡的內容不可能是秦始皇統壹六國後的秦帝國的法律,所以可以斷定秦簡中的法律主要是戰國時期制定的。這壹時期秦律的主體應該是商鞅修訂的秦律。在秦代史料不足的情況下,以秦簡作為戰國末期秦法的研究對象是可行的,事實上也只能如此。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關於商鞅變法的結論:商鞅在孝三年第壹次變法的時候,地位還很低。他主要依靠“秩序”這種與權力聯系緊密、效力強大的法律形式來實現他最初的改革主張。經過幾年的實踐,商鞅的變法措施被證明是有效的,秦國的狀況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於是他著手進行進壹步的改革。在這個過程中,由於政令統壹,法律體系嚴密,商鞅還對法律的形式進行了調整,吸收和整理了過去的政令、慣例等行之有效的法律文件,融入了更多的改革內容,在全國範圍內以統壹規範的形式頒布法律。此時的“法”不僅僅是指刑法,還涉及到行政、司法、軍事、農桑改革的方方面面,不僅包括我們所熟悉的“六律”,還包括上面《睡虎地》秦簡中提到的諸多領域。
經過商鞅的調整,秦律已經成為壹部體系完備、內容全面的成熟法律,它既是改革的總綱領,也是秦國的根本法。當然,這壹時期的秦國法律並不僅限於律令,秦國法律體系中還有令、課、表等其他形式。但總的來說,秦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是以法律為骨幹,以法律為補充的其他法律形式。當時這套法律結構清晰,內容豐富。
影響了幾千年的歷史成就
商鞅變法之前,邊疆秦朝遠遠落後於山東諸國,奴隸主的勢力非常強大。是商鞅把法的概念帶到秦國,並以“法”的形式使之現實化、制度化、權威化。商鞅對先秦時期大量復雜的法律形式進行了清理和總結,繼承了它們的優點,參考了其他國家立法的經驗教訓,並在李悝《法學經典》的基礎上增加了自己改革的各種措施,以“法”的形式統壹規範地固定下來,並在全國範圍內頒布。從此,“法”成為秦律最重要的形式,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運行規則。它以刑法為主要內容,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經濟等諸多領域。這是壹套符合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國家基本法,通過各級官員無條件執行而生效。
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商鞅把他改革的結果稱為“法”是無足輕重的。事實上,以“法”的形式實現法制的統壹有著深刻的原因。在中國古代,法是壹個包括歷法、音樂和法律在內的廣義概念,這些概念都具有計算、規範、原則和秩序的豐富內涵。與古代的歷法和旋律相比,律法是壹個較晚的概念,但律法與前兩者壹樣,也是“乘勢治天”的結果,即通過衡量“天數”來衡量人類社會的“政治數”,從而維護現實的政治統治。從微觀層面看,歷數和律動對應律數,律數模擬歷數和律動,產生了所謂的六殺、五刑、五聽、正刑、閏刑等等。律師事務所所具備的計量和標準的功能屬性,可以用來制定規則和界定等級;當犯罪發生時,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可以通過定罪量刑來恢復。所以,法律的規律體現的不僅僅是壹種技術,更是壹種精神。
商鞅把自己設計的制度稱為法,用“法”代替了“刑”和“法”的概念,並把它作為秦律的主要形式。同時,他對其他法律形式進行了合理有序的調整和安排,使之密切配合,相輔相成,* * *共同發揮作用。在加強中央權力方面,新法制建立了不同於以往的官僚體系和地方行政體系,這是決定君主集權長期存續的重要舉措。在軍事方面,新的法律制度體現了“事靠法”的法律原則和“賞重懲厚”、“賞信懲免”的刑事政策,保證了行政運作的高效有序,使大規模的征運物資成為可能。這種組織嚴密、嚴密完備的法律體系,滿足了新崛起的諸侯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打破舊制度、建立新秩序的需要,為封建勢力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說,這種有量化內涵,強調確定性和統壹性的“法”,是秦國打敗六國最重要的無形力量。
戰國時期,各國都或多或少進行了法律改革,秦國的改革不壹定是最全面、最徹底的。但秦不同於其他統治者的是,它不僅頒布新的法律,而且以權威、正式的方式固定下來,使之能夠長期穩定地發揮作用。秦孝公死後,恨商鞅子為王,商鞅被判車裂死刑。然而,商鞅創立的法律並沒有因為秦王輝的繼位而被廢除。此後壹直延續到六代之後的始皇帝,法制沒有更換,國家壹直不朽。最後秦國橫掃諸侯,統壹六合。而其他國家呢?魏起用,韓有申不害,楚先後任用吳起、瞿平進行變法革新。新法頒布的時候,各國也是大繁榮,但是由於缺乏穩定有效的法律運行機制,好的法律也不能長久。這或許可以從壹個側面解釋,為什麽秦國的改革影響深遠,而其他國家的改革只是曇花壹現。為什麽滅六國平天下的是秦而不是別人?
改法為法的意義不僅僅在於稱謂的變化,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壹種合理有效的形式,促進了壹種新型君主專制制度的產生和運行。這不僅是對當代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總結,也為以後秦漢帝國的法制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這種以法律和法令為中心的法律體系,也對延續了兩千多年的中華法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