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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中國人民解放軍預防犯罪條例》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預防犯罪條例。

(軍委令第65號2003.12.11[2003])

第壹章,總則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預防犯罪,是指軍隊各級黨委、機關和基層單位運用思想教育、管理控制、政審、技防等方法和措施,預防犯罪行為的壹項經常性、綜合性、基礎性工作。

第四條。預防犯罪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統壹領導、各負其責、教育為主、教管並重、依靠群眾、經常性原則。

第五條。預防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打得贏、不變質這兩個歷史課題,防止敵對勢力滲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蝕,防止內部矛盾激化,消除誘發犯罪的各種因素,遏制刑事案件發生。

第六條。預防犯罪工作要以預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重大職務犯罪為重點,特別要抓好重要場合、國家機關首長、關鍵崗位、配備重要武器裝備的單位、“散遠”多、問題多的單位和個人的海空保衛工作。

第二章,責任

第九,軍政主官對本單位的預防犯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壹)掌握和檢查本單位的預防犯罪工作;

(二)完善和落實預防犯罪責任制;

(三)組織實施預防犯罪的制度和措施;

(四)組織、協調和解決預防犯罪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壹條、政治機關主管本單位的預防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掌握站內官兵的思想動態和敵情、社情;

(二)指導部隊加強經常性思想工作,組織預防犯罪教育;(三)組織政治審查;

(四)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案件;

(五)組織法律服務;

(六)組織檢查軍隊預防犯罪工作;

(七)總結預防犯罪的經驗,分析刑事案件發生的原因和教訓,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

(八)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指揮機關在預防犯罪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部隊加強經常性管理,監督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控制部隊松散的紀律;

(二)收集和掌握境內外敵對勢力滲透破壞和民族分裂活動、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勢力等嚴重違法犯罪線索,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三)負責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國防工程和其他重要軍事設施的管理和控制;

(四)組織相關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五)參與稽查部隊的預防犯罪工作;

(六)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後勤(聯勤)機關在預防犯罪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落實物流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對物流系統易發犯罪部位和環節的監管;

(二)組織相關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三)參與稽查部隊的預防犯罪工作;

(4)上級交辦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各級指揮員、政治、後勤(聯勤)、裝備機關要在黨委的統壹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合力,做好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預防犯罪工作。

第十六條基層黨支部(基層黨委)領導本單位的預防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上級關於預防犯罪的指示,落實預防犯罪的制度和措施;

(二)分析預防犯罪工作形勢,掌握官兵思想動態和履行職責情況;

(三)組織群眾性預防犯罪工作,充分發揮團支部和軍委在預防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四)做好思想工作,選拔、培養、教育和使用骨幹;(五)做好個別人員的教育和轉化工作;

(六)總結和評議預防犯罪工作,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基層思想工作骨幹應當積極參與預防犯罪工作,熟悉預防犯罪的有關規定;妳會發現身邊的思想問題和違法犯罪苗頭,及時舉報;會進行談心,協助領導對個別人員進行教育、引導、轉化;會正確處理壹般突發問題,遇到違法犯罪行為堅決制止和處理。

第三章,犯罪預防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壹條各單位應教育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以下政治紀律:(“十個嚴禁”)

(壹)不得發表反對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中央軍委決策指示精神的言論;

(二)不得擅自接觸境外和境外人員或接觸非法組織、非法出版物、非法網站和社會上有政治問題的人員;

(三)不觀看和參加社會遊行、示威、靜坐或者組織和參加串聯、集體上訪等活動;

(四)不擅自收聽、收看國外、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五)不閱讀、復制、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

(六)不制造、聽信和傳播政治謠言和流言蜚語;

(七)不得擅自成立和加入軍事法規規定以外的組織;

(八)不參加宗教和迷信活動;

(九)不參加邪教、氣功組織等危害社會的活動;

(十)不違反上級規定的其他政治紀律。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要重視對下列個體人員的教育和轉化:(個體人員的範圍,***9類)

(壹)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滿的;

(二)思想道德不健康,個人主義嚴重,貪財享樂,追求低級趣味,且行為惡劣的;

(三)法紀觀念淡薄,作風紀律松弛,存在違紀問題的;

(四)不能正確對待組織決定、組織處理,有抵觸情緒的;

(5)婚戀受挫、身體殘疾、家庭變故,以及受到刑事處罰、紀律處分或親屬違法侵害,本人不能正確對待,思想負擔較重的;

(六)與領導或他人關系緊張,矛盾突出,隔閡較深的;

(七)社會交往和消費支出異常,熱衷於攀附各種關系且經濟來源不明;

(八)有嚴重心理問題的;

(九)其他思想基礎差,自制力弱,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實際問題,或者有違法犯罪跡象和現實危險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必須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按照軍隊的規章制度加強行政管理,要求所屬人員做到:(“十不準”)

(壹)不得購買、收集、傳播、復制淫穢、暴力、迷信、低俗的圖書、期刊、軟件和音像制品;

(二)不得在互聯網上瀏覽、下載、復制、保存和傳播違法有害信息;

(三)不得參加不健康的娛樂活動;

(四)不得擅自離隊、外出、飲酒、賭博、尋釁滋事和打架鬥毆;

(5)不得持有或攜帶違禁物品;

(六)不得從事商業等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

(七)不得為地方單位和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不得幹預地方經濟糾紛;

(八)不得從事不正當的對外交往;

(九)不得參與當地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站等大眾媒體開展的交友活動;

(十)不得違反上級的其他行政法規。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規定,加強外來人員管理,禁止不明身份人員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外籍、境外人員因特殊原因需要進入軍事禁區的,必須經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批準;進入軍事管理區,必須經軍以上單位批準。具有外國國籍並在國外定居的軍人親屬到部隊探親,需要在軍事管理區內家屬區住宿的,必須經師以上單位批準。

第二十六條軍人因工作需要與國外機構和出國人員建立聯系,必須經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並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要指定人員負責對出差、探親、休假、住院、培訓、實習、借調、轉崗、退休需安置和移交的人員進行聯系和管理,防止失控和出現問題。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計算機、計算機網絡、傳真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使用管理規定,消除因使用辦公設備造成的失密、泄密和違法犯罪隱患。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武器彈藥安全管理規定。軍械倉庫、武器室應當配備完備的安全設施,並按照規定組織警戒。武器室應配備雙鎖,鑰匙應分別由該單位的壹名大副和壹名軍械官負責。鑰匙負責人調離或退休前,應及時更換,更換新鎖或調整鎖密碼。槍支彈藥應當儲存在倉庫(室)內,入櫃存放,每周至少清點兩次數量。值班人員應每天檢查軍械倉庫和武器室的安全和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和報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必須嚴格按規定管理,防止丟失、泄漏或被盜。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警衛執勤、實彈射擊訓練、軍事演習、野外施工和執行重大任務使用的武器彈藥的管理,防止丟失、被盜、被搶。實彈射擊訓練、真爆作業和軍事演習結束後,剩余彈藥應當及時清點入庫。嚴禁在賬外存放武器彈藥;嚴禁私自藏匿、出租、出售、出借、拼裝武器彈藥;嚴禁私自攜帶武器彈藥外出;嚴禁私自組織地方人員進行實彈射擊。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教育和督促人員和物業管理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按規定程序辦事,防止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教育督促值班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堅守崗位,落實戰備值班制度,確保指揮通信暢通,保障警衛安全。

第三十四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政治審查:

(壹)補充新兵和新兵、地方院校學生、專業技術人員和受聘在部隊服役的地方人員;

(二)調入總公司、要害部門、尖端科研單位和配備重要武器裝備的人員;

(三)擔任軍械員、安全員、通訊員、保管員和在保障對象身邊工作的人員;

(四)參加作戰行動、重要軍事演習、前沿科研試驗等重大任務的人員;

(五)出國(境)執行任務的人員;

(六)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政審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五條

政治審查主要是根據被審查人的實際表現。審查內容包括其主要經歷、政治態度、思想品德、社會交往、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等。政審主要采用談話、閱讀檔案、調查核實等方法。

第三十六條

政治審查由黨委領導下的政治機關組織實施。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的政治審查,按照幹部任免的審查權限、程序和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士兵、工人、職工的政治審查,按照誰使用、誰審查的原則,由所在單位或擬轉(聘)用的黨組織在上級政治機關的指導下進行。黨支部對政審對象提出鑒定意見,黨委對黨支部的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得出結論,並報上級政治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審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要適應科技發展和預防智能化犯罪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技術設備、方法和手段,不斷提高預防犯罪的效率。

第三十九條單位應當對總公司、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標采取技術防範措施,有效遏制和阻斷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官兵應當堅持官兵壹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官兵之間的矛盾要通過談心及時解決。幹部和骨幹要嚴於律己,講究工作方法,妥善處理問題,防止矛盾激化。

嚴禁打罵、體罰或變相體罰。對打罵、體罰士兵的,必須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

各單位在處理本單位工作人員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小偷小摸等問題時,應控制知識範圍,進行個別教育,避免公開點名批評;如果要處分,就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處理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問題。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要體諒工作人員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做好穩定工作,積極采取措施幫助解決。教育下屬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涉法問題,維護軍隊、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得壓制、阻撓、追求或者打擊報復,不得泄露、傳播他人隱私,不得非法扣押或者開拆私信,不得非法查閱私人郵件、竊聽私人電話。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教育下屬人員在與當地人員發生糾紛時保持冷靜克制,依靠組織依法解決;對下屬人員的極端言行應堅決制止,防止事態擴大,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嚴禁動用軍隊和武器裝備介入爭端。

第四章,犯罪預防的基本制度

第四十七條

形勢分析系統。軍以上單位每半年分析壹次預防犯罪形勢,師、旅、團級單位每季度分析壹次,營以下單位每月分析壹次;情況變化、季節變換、任務變化或組織重大活動時,應及時分析,執行緊急任務時,應隨機分析;重點分析人員的思想狀況、誘發犯罪的因素和隱患,提出防範措施。

第四十八條

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可以單獨組織實施,也可以與其他工作檢查壹起組織實施。軍區級單位每年、軍師級單位每半年、旅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以下單位每月組織壹次安全檢查;組織重大活動或者執行危險任務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檢查,消除誘發犯罪的因素和隱患。

第四十九條

骨幹工作制。基層黨支部要每月聽取壹次意識形態工作骨幹的工作匯報,提出意見,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要求。基層黨委每半年要對意識形態工作骨幹進行壹次檢查和培訓。

第五十條

情況報告系統。軍、師、旅、團等軍區級單位每年每半年向上級匯報壹次預防犯罪工作。完成重大任務後,應作專題報告。

本單位發生刑事案件和嚴重政治問題時,應當迅速、準確地向上級報告,不得拖延、隱瞞;特大和重大案件必須立即上報,並及時總結上報案件的原因和教訓。對於界定不清、沒有把握的問題,要及時請示;情況太緊急無法請示時,應邊處置邊報告。

第五十壹條

軍民合作體系。各單位應當根據預防犯罪的需要,加強與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交換信息,開展軍警民聯防,做好預防犯罪工作。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二條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壹)積極開展思想工作,教育、引導和轉化個人成績突出的人員;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犯罪隱患,預防刑事案件發生的;

(三)忠於職守,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武器裝備和他人安全,事跡突出的;

(四)采取有效措施,果斷處理刑事案件,制服犯罪分子,明顯減輕危害後果的;

(五)保守和保護軍事秘密,堅決同泄密、竊密、滲透活動作鬥爭;

(六)在重大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監管改造罪犯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預防犯罪的制度和措施落實,多年未發生刑事案件的;

(八)創新預防犯罪的方法和手段,成效明顯的;

(九)對預防犯罪進行有效指導,效果明顯的;

(十)在預防犯罪的其他方面成績顯著的。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失職、瀆職,造成刑事案件的;

(二)違反政策規定處理問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的;

(三)發現犯罪跡象或刑事案件,有條件處置或不及時處置,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刑事案件發生後,故意拖延不報、隱瞞不報、謊報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預防犯罪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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