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構成如下: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是國家限制商品買賣和營業執照的市場管理制度。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1、未經許可經營特許、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為了保證市場的正常秩序,在我國,壹些關系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利益的物資被限制交易。經批準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未經批準經營是違法的。所謂限制類商品,是指按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商品,如國家規定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消費品,以及由國家指定的專門單位經營的商品,如煙草專賣品、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和貴重藥材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1998]第30號)第十壹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限制類商品種類繁多,但必須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有那些限制經營的法律法規才是限制商品,否則無法識別。另外,是否屬於限制類物品不是壹成不變的,國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變更和調整。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有關批準文件是持證人開展經濟活動的有效憑證。沒有什麽是非法生意。壹些不法分子沒有資格經營國家限制經營的商品,無法取得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就向他人購買甚至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和制裁。於是,買賣營業執照和批準文件的違法行為也應運而生。這種行為直接促使了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國家限制買賣商品的泛濫,危害相當大。所以也應該以罰代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頒發的進出口許可證,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法律憑證,也是國家管理進出口貨物和技術的重要憑證。例如,海關在檢查和放行進出口貨物和技術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書是指用於證明進出口貨物和技術原產地屬於某壹國家或地區的有效證書。進口國家和地區根據不同原產地征收差別關稅並實施其他進口差別待遇就是壹個證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謂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壹般是指經營限制類商品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例如,煙草專賣許可證是煙草專賣局發給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允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的憑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和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所謂準運證,就是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開具的辦理煙葉托運手續的憑證。前者是持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書證,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後者是收貨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的重要憑證。經審核批準後,國家主管部門將向單位或個人頒發上述證書,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運輸的監督和統壹管理。3.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4.非法傳銷、彩票交易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的;壟斷商品,哄擡價格,囤積居奇;賣外匯,執照,不雅物品等。本罪屬於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是非法經營,情節不嚴重,就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壹般來說,“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應當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應當是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應當結合其他情節考慮。所謂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多次進行非法經營,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惡劣的;壟斷商品,哄擡價格,嚴重擾亂市場,嚴重影響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經營活動等。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該條規定,本罪的主體是指企業經營者。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人不做生意”。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許多沒有任何營業執照(非經營者)的買賣貨物、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的行為將不予處罰。因此,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主觀上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五、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本案涉案金額較大,應判5年以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