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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主要考點

考點1: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又稱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都是這壹原則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誌。依法行政原則包括:(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機關違法作出的規定和決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和落實法律規定的義務,就構成不作為違法。(2)行政機關依法授權其活動,即“無法不行政”。沒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

考點二:派遣行政機關

派出行政機關,簡稱派出機關,是指壹級政府派出的行政機關,相當於壹級政府。只有三種:(1)地區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區政府經國務院批準設立,領導縣級政府。(二)縣、自治縣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設立區公所,領導鄉鎮政府。(三)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市政府經上壹級政府批準設立的,對居民委員會進行指導。

考點3:地方行政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是指在壹定行政區域內由人大產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地方行政機關有三種: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和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1)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以外,按照行政區劃由各級人民代表機關產生的地方行政機關。包括省、市、縣、鄉政府及其部門。(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機關產生的地方行政機關,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法上,與普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沒有大的區別。(3)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是根據特別行政區憲法和基本法產生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度。這不屬於行政法考試的內容。

測試地點4:

解雇公務員

辭退是由於公務員擔任公職存在缺陷,國家單方面取消公務員與機關之間的公職關系制度。辭退條件為:(1)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2)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本人因辦公室需要調整、撤銷、合並或減少人員編制,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也不適合辭退的。(5)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超過15天未歸,或壹年內累計超過30天。但是,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女公務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或者負傷的,或者懷孕的,在產假、哺乳期間的,不得辭退。

考點5: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意味著該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存在。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壹般條件如下:(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具有健全的意誌和能力。(2)在內容上,向對方做出有意義的表示。(3)在程序上,以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

考點6: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類型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力。公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即被假定具有法律效力,壹般包括確定性、約束力和執行力。(1)確定性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即不再具有爭議性,不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非經法定機關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2)約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尊重的效力。(3)行政權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機關有權采取國家強制力,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考點7:具體行政行為的壹般法律要素

(1)有確鑿的事實證據。(2)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法律的適用不能取決於行政官員的任意性和偏好,而必須基於法律要求的事實條件。(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法定程序賦予行政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遵守,如聽證程序。這裏要區分嚴重違反程序和壹般程序瑕疵。具體行政行為在表述上的明顯過失,如細微的書寫錯誤、計算錯誤等,不違法,但如果對公民造成損害,行政機關應對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4)不超越權限。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行事。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主要由行政組織法和授權法規定。(5)不濫用職權。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既要機械地、簡單地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辦事,又要貫徹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的目的。常見的權力濫用,如行政處罰、不公平待遇、不當對價等。

考點8:撤銷行政許可

第壹,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二,應該撤銷。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第三,撤銷的例外。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考點9: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違法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經常考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兩種:(1)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考點10:行政處罰種類

《行政處罰法》列舉了六種行政處罰,並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1)警告。也就是譴責違法者作為警告是最輕的懲罰。它必須是書面的。註意警告和行政處罰的區別。(2)罰款。也就是說,根據加害人的合法收入,為加害人設定了金錢給付的義務。註意行政強制措施罰款和排除妨礙訴訟強制措施罰款的區別。(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財物。非法財物是指犯罪人所擁有的違禁品或者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物品。刑罰中註意與沒收的區別。(4)責令停產停業。違反者被限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被要求限期改進或者整改,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恢復經營。關註和責令改正的區別。(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它意味著犯罪者從事某些活動的能力受到限制或被剝奪。僅適用於已取得某項許可權的相對人。(6)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限制違法者的短期人身自由。被判處拘留的人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的,在復議和訴訟期間,可以中止拘留。

註:其他處罰種類的設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常見的有三種:(1)通報批評。指行政機關將對違法者進行公開批評,指出違法行為並公開譴責。壹般適用於危害後果較大的違法行為。(2)勞動教養。是指對犯罪行為輕微,但不具備刑事處罰資格,有勞動能力的人實施的強制教育改造的處罰措施。由省政府或大中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期限壹般為1 ~ 3年,必要時延長1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決定》對勞動教養作了具體規定。⑶驅逐出境。禁止入境或者出境、限制出境是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外國人,由公安、邊防、安全機關作出的。

11考點: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壹、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授權組織

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例外,壹些組織在法定條件下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實施者。根據行政處罰的來源,這類組織可分為兩類。法律法規直接給予行政處罰的,稱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稱為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這兩類非政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和法律特征是不同的。

考點12:簡易程序(當場決定程序)

壹、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律依據;

(2)處罰種類為警告或罰款(對公民為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執法人員的處罰程序

(1)表明身份。執法人員(可以是壹個人)應向對方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說明理由。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聽取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作出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寫明有關事項,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然後,將行政處罰決定報行政機關備案。

考點13:行政強制措施分類

根據對象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三種:(1)人身強制。是指公安、海關等行政機關對可能威脅現行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拒絕履行法定或者規定義務的行政相對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對人的強制措施主要有:拘留審查、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強制拘留、強制隔離、強制遣返、強制撤離現場等。(2)財產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為迫使負有法定財產義務但拒絕履行的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其義務相同的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凍結、扣押、轉移、扣留、強制拆除建築物、變價出售、強制繳納、強制返還等。(3)行為的強制性。是指行政主體為強制拒絕履行行政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行政相對人而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如強制許可、強制登記和強制驗證。

考點14:政府采購方式

壹、公開招標方式

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具體金額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為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不得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二、投標邀請書(1)比較特殊,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2)公開招標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值的比重較大。

第三,競爭性談判方法

(1)投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投標未能成立;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迫切需求;

(4)總價無法提前計算。四、單壹來源采購法

(1)只能從唯壹供應商處購買;

(2)在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的壹致性或配套服務的要求,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65,438+00%。

動詞 (verb的縮寫)查詢方法

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

考點15:政府采購程序

第壹,招標程序

1.招標采購的,采購人應當隨機選擇三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2.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和服務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3.在招標采購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廢標:

(1)符合專業要求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

(二)存在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

(4)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取消。

投標被取消後,買方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

4.廢標後,除取消采購任務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二。競爭性談判的程序。建立談判團隊。由3名以上采購人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

3.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確定不少於3家供應商;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單壹供應商談判;

5.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所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采購人從交易候選人中確定供應商。

三、單壹來源采購程序沒有做出實質性要求。

四、質詢程序

1.成立壹個調查小組。同“談判小組”;

2.確定需要詢價的供應商(名單不少於3家);

3.詢問。壹旦報價,供應商不得更改價格;

4.確定供應商。

動詞 (verb的縮寫)性能驗收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與驗收工作。

六、文件保存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采購文件。自購買之日起,儲存期至少為15年。

考點16:監控對象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進行監察:(1)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務院任命的其他人員;(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進行監察:(1)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本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三)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此外,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所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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