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轉讓申請書;
(二)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資產價值證明和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4)法定評估機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符合要求的內部評估團隊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備案或批準文件;
(五)資產轉讓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受讓方必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文件和材料。此外,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在政府批準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處置,並將交易結果報審批部門備案。
擴展數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壹條
要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沒有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被轉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安置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經批準或決定後,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轉讓標的企業進行資產核實,根據資產核實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資產損失的認定和核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幹涉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
第十三條
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並經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財經類報刊及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發布,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求受讓方意見。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目標企業的產權構成;
(三)產權轉讓的內部決策和審批;
(四)轉讓標的企業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的評估、核準或備案;
(六)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十五條
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受讓方為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引導外商投資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通過公開征集方式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以拍賣或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通過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通過招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
通過公開征集方式僅產生壹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
協議轉讓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涉及的相關事宜,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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