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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委托我代為理財,現在虧了。我需要還錢嗎?

不需要

委托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從委托方和管理方的角度對同壹筆業務的不同稱謂。委托理財是指職業經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的委托,代為經營管理資產,以實現委托資產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標的行為。壹般指證券市場委托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賬戶募集和管理委托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組合,實現委托資金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標。

壹、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在金融、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領域也存在較大爭議。正確理解和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有人認為,雖然委托理財合同的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講,委托理財合同是對財產進行委托經營管理的委托合同,其基本法律關系應屬於委托合同性質,無論是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還是委托合同。

雖然上述觀點總的來說不能說是錯誤的,但這種合同畢竟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大相徑庭。以民商事“意思自治”原則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我們理解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是模糊的。

分析委托理財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本息有保障、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本質上與借款相同,應認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托人將資金直接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投資的,應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托人自行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合同中約定雙方* * *共同出資、享受收益、承擔風險* * *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托理財合同形式介紹業務

委托理財是金融行業的壹個成語。簡單來說,就是委托人(包括個人和單位)將其合法擁有的資產委托給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受托人(即受委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損益歸委托人所有的合同。

壹般來說,委托理財合同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托理財協議。

2.委托投資管理協議。

3.委托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第三,委托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托理財是指財產所有權人作為委托方,在特定條件下委托專業投資者對資金或證券進行管理;職業投資者作為受托人,在壹定期限內獨立管理和處分委托人的財產。

為規範委托理財,中國證監會先後發布了《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委托投資管理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托投資公司信托管理暫行辦法》。

但無論是“委托投資管理”、“委托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托”,都不能準確揭示委托理財的法律屬性。如何界定委托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委托人和受托人權利義務的界定和委托理財的風險承擔,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讓”和“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稱”,委托理財可以分為信托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人委托理財。

根據《信托法》第二條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理論上也指出明示信托的有效要件如下:

壹是委托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將其財產所有權分為兩部分,受托人獲得“名義所有權”進行管理和處分,受益人獲得“實質所有權”享受收益;

二是將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

第三,信托不應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即信托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具備“委托人將資產轉移給受托人”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兩個條件的委托理財,是基於信托的委托理財;設立信托型委托理財的合同性質應認定為信托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將資金和證券直接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該合同為信托合同。

另壹方面,如果委托理財不符合“委托人將資產轉移給受托人”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托關系。實踐中,有的委托理財合同約定,委托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受托人利用委托人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其他委托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托人將資金或證券轉移給受托人,但受托人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上述委托理財合同的實質是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後果由委托人承擔。因此,這種委托理財合同應當認定為委托合同,這種委托理財可以稱為委托代理人委托理財。

此外,有的委托理財合同約定,受托人將壹定數額的自有資產與委托資產壹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與委托人按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和風險。對於這種委托理財,將其定義為合夥企業(匿名合夥)是否合適,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托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是壹起經營企業;雖然受托人也投資自己的壹部分資產,但這只是他個人的投資行為,與替他人融資的行為在性質上是不同的。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受托人固有資產和委托資產的運作應當分別管理,這說明受托人的個人投資和委托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托人與受托人收益共擔、風險共擔,實際上只是雙方對各自的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托人額外承諾為委托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不過是對委托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特別約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其從事的委托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讓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稱,分為信托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人委托理財,不存在所謂的“合夥委托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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