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警察、動物園、科研機構、演藝團體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的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第四條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實行分類管理。
本市建成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為重點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為壹般管理區。第五條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工商、衛生、城管、獸醫、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養犬知識和社會公德的宣傳。第七條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和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範。第八條養犬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開展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第九條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第十條重點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導盲犬除外)。
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包括:
(1)獒犬、雪橇犬、拳師犬、杜賓犬、大丹犬、大白熊、紐芬蘭犬、科蒙多犬、羅威納犬、聖·伯納德犬、薩摩耶犬、德國牧羊犬等工作犬;
(2)阿富汗獵犬、巴山獵犬、偵緝獵犬、俄羅斯牧羊犬、獵狐獵犬、靈緹、獵鹿獵犬、魏瑪獵犬、波音達獵犬、貝松獵犬及其他獵犬;
(3)貝林當梗、邊境梗、牛頭梗、凱利藍梗、斯塔福德郡梗等梗;
(4)比特犬、鬥牛犬、松獅犬、大馬赤等非運動犬;
(5)其他類型的狗,如土佐、秋田犬、家犬;
(六)經公安機關和獸醫部門共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其他犬類。第十壹條在重點管理區養犬,每戶限養壹只。
養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第十二犬免疫系統。
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至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並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去再次免疫。
公安機關發現犬只未進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應當告知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處理。第十三條重點管理區域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對犬只進行登記,並按期進行年檢。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個人戶籍證明;
(二)犬只免疫證明;
(3)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第十四條申請養犬登記,應當到居住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
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養犬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並發放養犬登記證和植入犬只電子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飼養的犬只,自第二年起,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進行年度檢驗。第十五條養犬人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六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十七條犬只免疫證由市獸醫部門監制;犬只登記證、犬只電子標識由市公安機關監制。
犬只免疫證、犬只登記證、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