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每四名女性受訪者中就有壹人有過因為是女性而被拒絕的經歷。”這個數據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6月12日發布的《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研究報告》。
這是國內第壹份系統反映職場性別歧視狀況的調查報告。報告顯示,目前,女性在求職中遭遇嚴重的性別歧視。因此,如何應對職場性別歧視值得深入探討。
歧視無處不在。
很多企業都發生過女員工因為懷孕或在工作中與上司意見不合而被施壓主動辭職的情況。對此,在京某餐飲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張騫表示,“因為自願離職,公司不用承擔違約金,更不用說懷孕和分娩期間的醫藥費和工資了。這是很多企業內部的潛規則。”
武漢壹所大學的副教授崔燕列舉了她周圍的各種職場性別歧視,比如對女性婚姻和生育狀況的要求,男女同工不同酬,以及提高女性的招聘門檻。她認為職業女性的工作壓力並不比男性小,還要照顧家庭成員。“他們的付出和犧牲本應得到肯定和認可,但實際上卻遭受職場性別歧視,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如今,職場性別歧視受到了社會輿論的譴責,國家相關部門也出臺或完善了壹些法律和政策。但是,職場性別歧視並沒有減弱,反而更加隱蔽。很多女性對此很擔心。
北京壹家公司的業務總監王睿說,盡管壹些公司在招聘時沒有表明只限於男性,但在實際招聘時,他們往往會優先考慮男性。即使有些行業需要女性,也往往會考慮女性的年齡。企業為了不違反法律和政策,會制定各種針對女性的限制條件,簽訂合同時會埋下“伏筆”。“女性懷孕後,企業可以以懷孕以外的原因降薪、調崗甚至辭退。”
據《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研究報告》的主要作者張帥律師介紹,研究報告從招聘、職位、薪酬待遇、職場晉升、職場性騷擾、退休五個方面展示了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的現狀。其中,表示在工作中因性別受到過歧視的,女性占63.1%。“這表明女性遭受職場歧視的情況更為普遍。”
凸顯法律缺失
許多女性表示,職場性別歧視是對女性的普遍性別否定,而不僅僅是對個別女性員工能力的否定。對此,張騫認為,歧視女性的傳統心理和男女分工是造成這種歧視的主要原因。
王睿說,壹家外資企業更喜歡招女員工,但原因竟然是女員工好管理,不敢反抗,可以無條件加班。公司還制定了女員工懷孕的相關制度,“目的是迫使她們主動辭職。很多企業都存在這種情況。”
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副主任李穎表示,雖然相關部門出臺了限制職場性別歧視的政策和法律,但影響有限。她以生育保險制度為例分析,雖然法律規定生育保險是企業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障保險,但很多城鎮生育保險政策存在地域歧視。這種情況下,外地戶口的女性不能享受。這導致許多企業在招聘階段排斥女性。同時,女員工上班懷孕,企業會想盡辦法逼其主動辭職。
中華女子大學劉明輝教授認為,“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與女性生育成本之間的非社會矛盾是職場性別歧視的客觀原因之壹。”
對於職場中的隱性歧視,北京壹家經貿公司的老板林女士告訴記者,現在企業都懂法律,所以公司規章制度中壹般沒有性別區分。“但在現實利益的驅動下,很多公司還是會選擇更多的男性,只是形式更合法,求職者很難找到同等條件下不錄用女性的證據。”
此外,現有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和執法不力也給了壹些企業可乘之機。北京市公益法律委員會委員沃興偉指出,雖然我國憲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都規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並對婦女“三期”勞動保護做出了專門規定,但在實踐中,由於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責任不明確等原因,實施效果並不理想。
需要系統治理
《中國性別歧視研究報告》提供的調查數據顯示,面對職場性別歧視,大多數女性處於弱勢。
調查發現,遭遇職場性別歧視後,25.6%的女性選擇無奈忍受,26.5%選擇與單位理論,32.4%選擇向有關部門投訴,16.9%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有受訪者表示如果遇到性別歧視會選擇離開單位,也有人表示會通過媒體尋求幫助。
對於如何消除職場性別歧視,壹線從業者和專家學者給出了自己的建議。大多數人認為最終應該拿起法律武器。
王睿因為懷孕被壹家公司無緣無故解雇了。為此,她向婦聯、勞動監察大隊等機構咨詢求助。但壹個電話下來,她發現婦聯等機構只能提供政策指導,沒有執法權;勞動監察大隊需要出示其權益受到侵害的證據。“但我拿不出任何證據。”王睿說,“最直接的感受就是這些部門很難解決根本問題,最後只能通過法律途徑。”
劉明輝認為,應對職場性別歧視進行立法規制,明確違法行為責任,建立違法行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給予女性優先保護。此外,還應加大反對職場性別歧視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反歧視意識,從觀念上改變對女性的傳統認識。
張帥認為,應將反歧視理論和知識融入當前的教育體系,“這對提高全民反歧視意識,推動國家層面的反歧視工作具有長遠而深遠的意義。”
北京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王鳳仙認為,“政府應積極引導並加強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力度,同時規範用人單位的職場性別歧視,加強對單位的監督檢查,完善投訴救濟機制。”
"反職場性別歧視是壹項長期的系統工程。"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郭說,“不僅要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律法規,還要明確政府的責任、舉證責任、歧視行為人的責任形式和賠償標準。還需要完善對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進行法律救濟的具體程序和措施,還需要全社會樹立男女就業平等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