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做保險。加油,我只有學透了才能幫助別人。
壹、* * *保障資金安全* * *
《保險法》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司因章程規定的分立、合並或者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或者合並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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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避免追債* * *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
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解讀(壹)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繼承的給付勞動報酬、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的請求權。
以及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
第壹
根據我國保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納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費在其死亡後支付給受益人;未指明的
受益人和被保險人死亡後,人身保險費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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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合理逃稅* * *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5.保險賠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
第壹
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實際繳納給指定金融機構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越國家
按政府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應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段
個人領取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不得計入應稅遺產總額:
(三)死者自己創造、發明或者參與創造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
(四)被繼承人從人壽保險中獲得的保險金;
(五)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同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征遺產稅和繼承的;
(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的其他遺產。
個人領取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 * *真實個人資產* * *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壹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 *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司法解釋
根據第17條第4款,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為了尊重立遺囑人或者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如果立遺囑人或者贈與人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只將財產遺贈。
或者贈與夫妻壹方,另壹方無權享有,那麽該財產屬於夫妻獨有財產,歸壹方所有。這項規定的另壹個意義是防止另壹方配偶濫用繼承或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