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和濟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區劃負責協調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泰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第二章保護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有效保護泰山風景名勝區的原始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觀。第七條泰山風景名勝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名勝用地。第八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必須把風景名勝資源保護作為壹項重要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第九條泰山風景名勝區根據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以風景名勝區為核心,實行四級保護:
(1)壹級保護區包括登天景區從泰安門、田童街、藥殘亭、岱廟、岱宗坊牌坊到岱頂黃愚寺的閉經祭祀活動的時序空間環境,以及李浩、佛寺和規劃中的中華文化旅遊線路;
(二)二級保護區包括壹級保護區以外的登天風景區、天柱峰風景區、桃花峪風景區、櫻桃園風景區、玉泉寺風景區、靈巖寺風景區;
(3)三級保護區包括壹、二級保護區以外和外圍保護區內的其他區域;
(四)四級保護區為外圍保護區。第十條泰山風景資源應當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壹)對古建築、碑碣、山徑等古跡、遺跡等文物,建立檔案,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實行特殊保護,並落實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盜等措施;
(二)保護植被,加強綠化,維護生態平衡,落實環保、護林和防火防蟲措施,必要時對重要景區、景點實行定期封閉休息休息;
(三)登記古樹名木,落實保護和復壯措施;
(四)劃定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
(五)加強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防止水汙染。第十壹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展下列活動,應當經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壹)在非主要景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演藝等活動;
(三)從事影視拍攝活動;
(四)刻字、立碑、立雕、錘刻碑文;
(五)砍樹、挖樹樁(根)、放牧、采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
(6)引進外來物種;
(七)改變水資源和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八)其他可能對風景名勝資源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第十二條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岱頂0.6平方公裏範圍內的新建、擴建項目;
(二)開山、采石、挖坑、采砂、采礦、開荒、建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貌的行為;
(三)修建存放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塗寫、刻畫文物、景物或設施;
(五)攜帶火種進入核心景區,在禁火期和禁火區吸煙、照明、燒香、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燈籠;
(6)亂扔垃圾;
(七)砍伐或損壞古樹名木;
(八)獵捕野生動物、采集珍貴野生植物;
(九)在主要景區設置商業廣告;
(十)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風景名勝區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和其他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的,同時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