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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起還能享受探親假嗎?

是的,妳可以。國家關於職工探親假及其待遇的規定主要有:(1)國務院1981頒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假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2)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制定國務院《探親條例實施細則》若幹問題的意見([81]勞總顯字第12號)。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81]36號1981 3月14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已經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施行:附件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壹條為妥善解決長期居住在兩地的職工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的正式職工,不與配偶同住,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職工,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1)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壹次,假期30天。(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休假壹次,休假20天。單位當年因工作需要不能給假的,或者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以每兩年給假壹次,假期為45天。(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應探索:休假時間短的,單位可作出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第五條職工探親、旅遊期間,按照本人標準工資支付工資。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第七條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勞動總局備案。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探親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2月9日1958《關於職工探親假期和工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關於制定《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實施細則》若幹問題的意見;國家勞動總局勞綜顯字(81)12第1981號3月26日,為便於制定《國務院直轄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實施細則》,現就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1 .不包括公婆和親家。二、學徒、實習生在學習、實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勘探條例》的待遇。三、《探索條例》所指的“公休日不能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住壹晚,休息半天。四、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工作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五、女職工到配偶工作的地方,在產假期間,超過56天(難產、雙胞胎70天)產假後,與配偶團聚超過3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六、職工的父母或母親與職工的配偶共同居住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可以同時探望父母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已婚職工有條件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壹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壹年,經單位領導批準,他們都可以探親。八、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其探親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工是否享受探親待遇的通知》執行。通知第壹條規定的休假天數,應改為1981年國務院頒布的《職工探親待遇條例》第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休假天數。九、職工在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山體滑坡、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止,使勞動者不能按期復工的,持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證明,向所在單位行政部門申請後,其額外休假日期可算作探親假期。十、各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探親假期,以免妨礙正常生產和工作,並不得增加人員編制。十壹、各單位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休假制度。無故多請假者,按曠工處理。十二、探親路費有關的具體開支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十三、1958年4月23日勞動部《關於〈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工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幾個問題的意見》即行廢止。鐵道部、交通部也可根據《探親規定》並參照上述意見,制定鐵路、航運系統的實施細則,在系統內統壹執行,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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