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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同如何處理合同外的工程量增加

壹、如何處理合同外的工程量增加

超出施工合同增加的工程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參照簽訂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二、工程造價爭議起訴證據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合同(備忘錄、修正案等。)、業主批準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包括圖紙修改說明)、技術規範等。;承包商的報價文件,包括各種工程預算和其他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如環境調查資料、標前會和澄清會等。

2.通信(信件、電子郵件等。).如業主的變更指令、各種批準函、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回復函等。請註意,討論函和意向書通常不能用作變更單或合同變更文件。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對於口頭指示、傳真、電子郵件等,承包商應及時索取書面證據。業主和工程師的意見以及對工程問題的處理意見。信的信封也要封口,信封上的郵戳記錄了準確的收發日期,起到證明作用。

3.各種會議記錄。業主在標前會和授標前澄清會上對承包商問題的書面答復,或雙方簽署的會議紀要;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承包商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實際情況並做出決議或決定。它們可以作為合同的補充。但是,會談紀要必須由各方簽字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包括總進度計劃、施工後業主工程師批準的詳細進度計劃、月度進度修改計劃、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月度進度報告等。這不僅是工程的施工順序、各工序的持續時間,也是勞動力、管理人員、施工機械設備、現場設施、材料的采購和訂購、運輸、使用計劃和實際情況的安排計劃和實際情況。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施工日報、工長和檢查員的工作日記、監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等。它們應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種情況,如勞動力的數量和分布、設備的數量和使用、進度、質量、特殊情況和待遇等。各種工程統計,如周報、旬報、月報等。這些報告通常包括實際與計劃進度的比較、實際與計劃成本、質量分析報告、合同履約評價等。在這段時間裏直到這段時間結束。

6.工程照片。如顯示工程進度的照片、隱蔽工程覆蓋前的照片、因業主責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損壞的照片等。

7.氣象報告。如果遇到惡劣天氣,要做好記錄,找工程師簽證。

8.工程中的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報告。工程水文地質勘探報告、土壤分析報告、文物化石發現記錄、地質承載力試驗報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材料試驗報告、材料設備開箱驗收報告、工程驗收報告等。,可以證明工程質量。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量超過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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