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中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章消防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應當實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制度。
第十壹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專項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能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可能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標誌,並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施日常消防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齊全、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壹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防爆要求的位置。
已建成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材料的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經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認證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開發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生產、銷售和使用,並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依照本條規定,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技術鑒定的消防產品,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不燃、阻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電器、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維修、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在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道路、停電、停水、通訊線路施工時,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監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壹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針對性的防火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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