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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規定禁止擅自改變行程,強迫遊客購物?

為規範導遊執業行為,提高導遊服務質量,保護導遊合法權益,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發展,國家旅遊局於10月11發布了《導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導遊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和激勵、處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措施

《辦法》規定,導遊證采用電子證書形式,格式標準由國家旅遊局制定,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國家旅遊監管服務。

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遊證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儲在導遊的個人手機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據悉,原IC卡導遊證於2017、10、31停售,全國各地。

啟用電子導遊證。

導遊證有效期為3年。導遊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導遊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在旅遊行業組織內解除、終止或者註銷的,導遊、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應當自解除、終止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旅遊主管部門報告信息變更情況。

《辦法》規定,導遊人員應當攜帶電子導遊證,佩戴導遊標識,並開啟導遊執業相關應用軟件。遊客有權要求導遊。

展示電子導遊證和導遊證。《辦法》明確,導遊執業過程中不得有擅自變更行程、欺騙或者強迫消費、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等十壹項違法行為,並列在《辦法》中

在處罰部分,對違反導遊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辦法》明確,對於旅行社和旅行社團隊,

導遊有權拒絕旅遊者侮辱人格、違反職業道德、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的要求;旅行社要求導遊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或者承諾接待旅遊團

相關費用,導遊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鼓勵景區對持有導遊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與執業有關活動的導遊免收門票。同時,《辦法》規定,旅行社應當提供

配備“導遊席”的旅遊客運車輛安排的遊客和導遊總人數不得超過旅遊客運車輛核定的載客人數。導遊應坐在旅遊車輛的“導遊座位”上,避免在高速公路上或發生危險。

站在危險路段解釋。

《辦法》明確了對未申請變更導遊信息、未參加相關培訓、塗改倒賣出租導遊證等行為的處罰措施。《辦法》規定

、導遊未按規定申報信息變更、未申請變更導遊證信息、未變更導遊身份等。,並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

5000元以下罰款:導遊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遊資格證、導遊證的,除依法吊銷相關證件外,可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遊證;導遊人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導遊資格證書和導遊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遊執業許可證,或者擅自委托他人提供導遊服務。

遊覽服務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導遊隊伍建設和服務水平事關行業形象和旅遊業長遠健康發展。面對大的

大眾旅遊新時代,遊客對導遊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旅遊局積極制定導遊管理制度,以適應形勢發展和時代需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壯大旅遊業。

企業作為雇主在管理和安全方面的主要責任;充分調動行業組織的積極性,強化導遊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中的作用;鼓勵導遊通過優質服務贏得更多的實習機會。

形成正確的實踐導向。

只有執行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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