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的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全部或部分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文章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了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殘疾人權益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贈和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各自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履行對殘疾人的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和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
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十壹條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婦幼保健和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早發現、早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意外、災害、環境汙染等致殘因素,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降低殘疾程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對殘疾人狀況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致殘人員給予特殊保護、撫恤和優待,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以及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和為殘疾人服務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每年五月的第三個星期天是全國助殘日。
第十五條
各省實施細則相同。第十五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期實施重點康復工程,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條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支撐;優先考慮殘疾兒童的搶救治療和康復,重點關註實用、簡便、有益的康復內容;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等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教育機構、福利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在有關工作人員、誌願者和親屬的幫助下,努力訓練其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中設立康復科,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和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科學研究。
第十九條醫學院校及其他有關機構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政府和社會采取多種形式為康復工作者提供技術培訓;向殘疾人及其親屬、相關工作人員和誌願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二十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殘疾人康復器械和輔助器具的開發、生產、供應和維修服務。第二十壹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統壹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接受義務教育以外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應當遵循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以普及為重點,保障義務教育,重點發展職業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在進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根據殘疾類型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教材、教學方法、招生和學齡可以適度靈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數量、分布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和捐資助學。
第二十五條普通教育機構應當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進行教育,並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普通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條件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入學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學校入學。
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
第二十六條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普通學前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家庭應當為殘疾兒童提供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應當對無法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和職業教育。
實施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進行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等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八條國家有計劃地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師範學校和專業,在普通師範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培養和培訓特殊教育教師。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教授相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具和其他輔助用品的開發、生產和供應。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第三十壹條殘疾人就業應當遵循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安排超過規定比例的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或者依法集中安排殘疾人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管理、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部分產品由其獨家生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向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發放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種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組織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招工、就業、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改造工作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
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在職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第四十壹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條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入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求,使殘疾人能夠廣泛參與。
第四十三條政府和社會應當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壹)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絡等形式,及時宣傳報道殘疾人的工作和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支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和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人盲文讀物和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
(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用廣播節目,推廣配有字幕和解說的電視節目、影視作品;
(四)組織和支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殘疾人專場文藝演出和運動會,參加國際比賽和交流;
(五)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活動,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照顧。有計劃地為殘疾人設立場所。
第四十四條政府和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
第四十五條政府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幫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他們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的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在基本醫療、康復服務以及必要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等方面給予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九條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無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扶助。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扶助殘疾人的機構。
扶持和托養殘疾人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隨身攜帶必要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證件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費郵寄盲人書籍。
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和言語殘疾人給予優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幫助。
第五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贈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殘疾人慈善事業的發展,開展誌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第五十二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促進無障礙信息交流,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
無障礙設施應及時維護和保護。
第五十四條國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無障礙交流信息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國家和社會研究和開發適合殘疾人的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
盲人參加的國家舉辦的各類入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和電子試卷或者由專人輔助。
第五十五條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服務。
公共交通應當逐步滿足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五十六條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無障礙輔助設備和無障礙交通工具的研究開發。
第五十八條盲人攜帶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五十九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給予答復。
殘疾人組織應當對需要幫助的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給予支持。
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
第六十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經濟困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拒絕調查處理,推諉、拖延、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申訴、控告、檢舉人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或者對殘疾受害人不給予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關教育機構拒絕招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入學條件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入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招用職工時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職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托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建築物、道路和交通設施,或者未及時維護和保護無障礙設施,造成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