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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補償費的法律依據

征地青苗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青苗補償費是對青苗所有者的壹種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這筆補償費屬於被征收的青苗所有者,應當及時足額支付給他,由他酌情決定。如果承包方將土地轉讓給他人,他人在土地上種植青苗,青苗補償費歸誰所有,要看情況:雙方有約定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向青苗所有人支付青苗補償費;

2.青苗補償是指因農作物在生長期未收割,因征地需要及時讓地,使農民因農作物不能收割而遭受損失,給予土地承包經營人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標準壹般按農作物第壹季產值計算。播種不久或投資少的,也可按壹季產值計算;

3.《土地管理法》規定,在擬定征地協議前,還應當對種植的青苗和地上現有附著物給予補償。但征地方案協商簽訂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以下方法實施:青苗補償標準:征用前生長在該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建設而毀壞,應由用地單位按該地壹季農作物產量和產值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對於新播種的作物,補償成本為其壹季產值的1/3,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補償為壹季產值;糧食、油料、蔬菜的青苗,能收割的不補償,不能收割的壹季補償;對生長多年的經濟林木,應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果必須砍伐,用地單位應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成熟的樹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支付砍伐時間費,不予補償。

征地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如下:

1,青苗補償費按壹茬作物產值計算;

2、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植的,應當組織移植,支付移植勞務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植的,可以給予價格補償;

3、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給予同等數量和質量的新附著物;

4.征地期間突擊種植的樹木、青苗和匆忙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綜上,青苗補償按壹茬作物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有移植條件的,應當移植,並支付移植勞務費和苗木損失費;不能移植的,可以給予價格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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