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商會的名稱為中國民營文化產業商會。英文名稱是“中國私營企業文化商會”,簡稱“CCCCPS”。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文化產業及與本產業相關的企業、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商會宗旨(略)
第四條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全國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地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政策。在成員中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2)提供服務。組織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和培訓服務;加強與海外工商協會的交流,促進會員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3)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的建言獻策;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5)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定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管理,推進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七條商會應加強與中宣部、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在召開重要行業會議和重大活動、向社會發布行業信息時,主動征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根據國家法規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壹)企業成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控制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2)團體成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聯合體,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3)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支持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第十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在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商會要求的會議和活動;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托的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會費通知後三個月內未繳納會費或多次未按要求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罷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商會實行民主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獨立監事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十六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7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下列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和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壹)修改章程;
(二)本商會終止。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核,民政部批準,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執行理事;
(三)決定秘書長的任免;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七)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壹、四、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組成。總統辦公室行使下列權力:
(壹)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要提交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討論的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任免,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行長辦公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通過。行長辦公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較強的代表性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正;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工作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出,報全國工商聯審核,民政部批準,理事會批準後,方可任職。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中期調整,應當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準,並經理事會會議確認。
第三十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五年。任職前必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的全面考察,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由理事會提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壹條商會會長是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商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理事會同意,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民政部審批。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行長的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行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會根據需要可以設常務副會長和名譽副會長若幹人。常務副行長由行長在副行長中提名,經執行董事會會議或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在文化產業領域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名譽副會長由會長直接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議批準。名譽副會長應從事文化產業相關領域工作,具有較高影響力和行業號召力。
第三十四條商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特別是認真學習黨的統壹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有關社團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3)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待人真誠,辦事誠實公正,思想道德水平高;
(五)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夠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主席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全國工商聯考察後,由理事會聘任,並報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備案。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日常工作;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四)對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提出意見,經行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任和解聘手續;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行長、常務副行長、副行長、執行董事、主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免職:
(壹)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拆除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罷免程序:
(壹)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和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的監督。會員有權對上述違法或嚴重失職的人員進行檢舉或提出罷免意見;
(二)20%以上的會員或者30%以上的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執行理事。罷免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向商會理事會或全國工商聯提出,並說明罷免理由,由商會理事會表決;
(三)20%以上的成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董事的罷免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確認;
(四)院長年度考核不稱職的,暫停其職權,由理事會履行程序。在新會長產生前,全國工商聯將指定壹名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第三十八條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聘:
(壹)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商會章程和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應當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審批後,由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獨立監事
第三十九條商會設1名獨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獨立監事的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獨立監事候選人必須經過全國工商聯的全面考察。
第四十條獨立監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求真務實,廉潔公正;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工作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第四十壹條董事、會計師、商會專職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獨立監事。
第四十二條獨立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和行長辦公會議。獨立監事有權向董事會、常務理事會和行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三條獨立監事應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能和權力是:
(a)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辦公室遵守法律和規章。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理事或者秘書長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者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議程、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商會的財務會計資料,並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情況。
第四十四條獨立監事應當每半年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工作報告,經審查後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四十五條獨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成員大會應當予以解聘:
(壹)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營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失職,給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隱瞞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有其他應當拆除的情形。
第六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的收取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民政部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壹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五十二條商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商會的資產。
第五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通過和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審查,經民政部批準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商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八條終止商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審批。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會直接終止:
(壹)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
(二)成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籌建人數;
(三)連續兩年未按章程規定召開會議或者召開會議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的。
第六十條本會終止前,在全國工商聯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壹條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商會終止。
第六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於2003年9月6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