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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SASAC內設機構13名:

(1)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財務、外事、檔案和安全工作;負責對黨委會議和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2)壹般法律部。

負責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政策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和協調所監管企業的法制建設;具體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登記備案,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3)績效考核與分配部門。

制定和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對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調節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措施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4)財政監督和收入管理辦公室。

負責所監管企業的財務監督,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相關工作;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和資產報損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和監督,組織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專項審計。

(五)產權管理處(省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

提出改進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制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轉讓、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解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轉讓、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批和備案工作;審查所監管企業的資本變動、股權轉讓和債券發行計劃;監督和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6)規劃發展重組處(全省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辦公室)。

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提出發展大公司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布局和結構調整;審議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所監管企業的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余人員分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辦大型集體的改革;指導和協調所監管企業的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對外開放工作。

(7)企業改革部。

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的兼並、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方案,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擔或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章程;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科技創新和管理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有關監事會工作的規章制度;擬定派出監事的企業名單和派出人員計劃;負責監督檢查監事會的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審核、提交和匯總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報告;協調並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的落實情況。

(9)企業領導人管理辦公室。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提出任免建議;考察並推薦董事、監事和獨立董事候選人;承辦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檔案和出國政審;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隊伍建設;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拔方式;制定向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代表的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協助管理遼寧部分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人員;負責所監管企業的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和指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培訓。

(10)黨建辦(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員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遼寧部分中央企業黨建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青年工作,負責省(中央)企業工委的日常工作。

(11)人事部門。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12)信訪辦。

承辦SASAC的信訪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被監管企業的信訪工作,維護穩定。

(十三)企業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負責所監管企業離退休幹部的宏觀指導和服務,監督企業落實老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承擔改制企業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安置、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解決離退休幹部的歷史遺留問題。

機關黨委負責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委和監察室合署辦公,分別負責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

省(中央)企業工會負責所監管企業和部分中央在遼企業的工會工作。

監事會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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