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客觀原因,商業投資總是有風險的,有時候公司經營難免會遇到困難,進退不得。或許把公司承包給別人,每年收取固定收益也是壹個不錯的選擇。為什麽不呢?
以下是吳國平律師的合同管理案例:
張老板,東北人,早年在大連機床廠當技術工人。從1998年開始,他和家人在北京開了壹家工貿公司。憑著努力,廠房、機床、加工中心等資產在幾年內已經相當可觀,但好景不長。因為經營問題,公司開始虧損。張老板也因為身體問題想退休,但是幾百萬的資產壹時轉不過來,只好勉強維持。偏偏這時候唐先生提出要這麽做。
1.張老板將公司的管理權(除財務人員的任命)授予唐先生。
2.唐先生負責清償合同期內公司的債務。
3.唐先生將每個財年稅後利潤的37%交給公司,其余部分由唐先生賺取,但37%的部分無論是否盈利都不得低於50萬。
壹年後,由於唐先生帶了壹些客戶公司,公司開始盈利,當年公司稅後利潤為654.38+0.62萬。因此,唐先生提出單位按其承包收入的(654.38+0.62-50) x 63%分配,即7.056億。但公司此時拒絕付款。在唐先生的壹再催促下,張先生給出了這樣的答案:某公司合同無效。第二,即使合同有效,《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當年利潤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盈余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承包期間的利潤162萬根本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故唐先生應在承包的基礎上向公司支付50萬元。
唐先生覺得無法理解。他明明賺了壹百多萬。他最後怎麽會少了50塊錢?唐先生隨後來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吳國平律師在詳細研究了唐先生的合同後,提出如下意見:
1.湯先生與本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公司承包經營合同屬於隱名合同,適用合同法壹般規定,故湯先生與該公司之間的承包經營合同有效。
2.唐先生作為承包人,承諾在合同期內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只能說明作為承包人的民事主體為了取得合同收益必須容忍的對價。這種約定恰恰體現了在鎖定簽約公司的經營風險上,簽約的商業習慣。因此,錯誤地將承包方視為公司股東,認為承包經營合同違反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並據此認為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無效,是錯誤的。
3.發包方混淆了公司股東分配利潤與承包方按合同提取承包收益的法律關系。首先,就唐先生與公司的內部關系而言,唐先生不是簽約公司的股東。作為與公司有民事合同的相對人,沒有義務根據《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先彌補虧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其次,唐先生基於承包經營合同應得的70.56萬元份額,在性質上是承包公司的對外債務,承包公司有按合同履行對外債務的義務。因此,唐先生的債權不應視為《公司法》第167條規定的股東應分配利潤,而應視為唐先生基於承包經營合同取得的合同債權。
在律師吳國平的幫助下,唐先生的糾紛得到了雙方的壹審解決,唐先生也獲得了期待已久的合同收益。在實踐中,要對外債負擔、收益分配、股東大會制度、經理職位授權等做出完善的規劃並不容易。,因為承包經營與公司制度錯綜復雜。但承包公司和承包人在業務上達成壹致,雙方律師在具體操作上達成諒解後,才能做到“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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