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需要經濟自由、產權清晰和保護產權的法律條件。在提供市場經濟的基礎條件方面,政府具有巨大的規模優勢。但這種優勢只是理論上的。事實表明,政府往往破壞市場經濟的基本條件,而不是建設性地提供這些基本條件。中國股票市場沒有解決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1,經濟自由受到限制。中國股票市場股票發行的行政色彩非常明顯。政府對股票發行實行額度限制,上市指標成為稀缺的“資源”。這使得上市公司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爭取額度,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向國家證券管理部門爭取額度。政府對上市公司選擇過程的介入過深,與市場經濟原則背道而馳,因為政府采取的是壹套行政機制,核心是利用行政關系進行推薦,缺乏市場選擇的效率,容易產生尋租腐敗。很多企業上市後把股票市場當成“提款機”,卻未能通過資本市場的運作解決企業急需解決的問題,如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資源配置、進行產業調整等。相反,由於缺乏有效的股東制衡機制和合理的股權結構,企業質量下降,許多公司上市後不久就業績下滑甚至虧損。
當上市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時,政府介入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和退市。中國股票市場沒有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隨著持續虧損的上市公司越來越多,證券管理部門引入了ST和PT制度作為退市制度的過渡。由於對公司市場準入的控制,上市公司的“殼”成為市場上的稀缺資源和並購重組的首選。在發達國家,股票市場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是純粹的市場化企業行為,政府很少幹預這壹活動。然而,在中國,上市公司中的中國股占控股地位的產權結構特征和國有企業籌集資金和“解困”的資本市場取向,決定了政府必然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內在組成部分。政府在介入事關公司資本結構變化和經營戰略調整的資產重組時,必然帶有壹種管理者的色彩,難以明確界定其所有者權力和社會管理者權力。同時,政府作為資產的所有者,在重組中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場化的財產屬性所要求的結果,但在行使其社會權力時,其行為更主要是壹種行政行為。角色的雙重性導致了上市公司重組中市場化與行政化的混淆。
2.我國上市公司沒有形成清晰的產權。中國的股市是官辦的,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幫助國企脫困減負。因此,現有的上市公司中,60%以上是由國有企業轉型而來。國家所有權本身就是壹種模糊的所有權關系。雖然國家所有權在靜態意義上是明確的,但誰對其得失負責並不明確。
公司治理是在產權基礎上形成的,合理的產權制度安排是有效公司治理的必要前提。在國有公司中,由於沒有國有股的有效持有人,國有產權虛置,沒有個性化的產權主體,難以建立對股東的監督機制。這種制度缺陷容易導致經營者道德風險和“內部人”控制。國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往往在產權上超級弱,在行政上超級強。管理者與政府博弈的結果是,部分管理者利用政府產權的超強控制形成企業內部控制,同時利用行政的超強控制轉嫁經營風險,將經濟損失轉化為制度性因素。
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也導致了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畸形運行。壹般情況下,市場流通股票的估值是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的直接反映。流通股比例越高,通過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越強。如果公司業績不佳,投資者就會拋售股票,股價下跌,從而為收購方創造收購機會。壹旦收購成功,被收購公司原來的管理者將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績效,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成為上市公司經營者盡職盡責的外部壓力和約束。但在國有股非流通的情況下,上述市場壓力傳導機制對經營者的作用非常有限。
3.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資本市場正常有效運行的壹個重要前提,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體現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和資本市場的內在規律。但是,這樣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在中國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
在立法方面,規範資本運作的《公司法》和《證券法》都存在明顯的制度缺陷。目前正在實施的《公司法》是上世紀80年代末制定的,於7月1994+0日正式實施。制定公司法時,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尚未正式確定,資本、資本市場和資本機制尚未獲得法律地位,人們對股票、股票市場和股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是膚淺的,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公司法越來越不適應現實。正在實施的《證券法》是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頒布的。為了有效防範風險,有些規定比較嚴格,已經不能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其中,在混業經營、股指期貨和社保基金入市、入世後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機構的執法權限等方面迫切需要進壹步完善。“法律不可靠”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運行中的突出問題。
在執法上,證監會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主要執法機構,因其行政職能隸屬於國務院而具有行政機構的色彩。證監會的監管往往是調控市場的價格和指數,缺乏預見性和壹致性;在執法過程中,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案件較少,查處違反市場管理政策法律的案件較多。執法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及時、不透明、缺乏連貫性、縱容違法行為、監管機構內部人員違法犯罪等問題。
在司法方面,存在重行政輕刑事和民事責任的問題,缺乏民事賠償制度。
第三,中國股票市場制度的改革
基於以上分析,中國股票市場要成長為壹個具有融資、投資和資源配置功能的成熟市場,必須改革其基本制度,走市場化、法制化和國際化的道路。
1,市場化改革。按照市場原則決定誰有權進入股市,明確監管的範圍和責任,依法加強政府對股市的監管,從各個方面放松政府監管,疏通股市的準入渠道,實現發行、上市、投資完全由市場選擇,建立健全退市機制。同時,實行股票全流通,股權多元化,大力發展產權交易市場,建立包括創業板市場、主板市場和場外市場在內的多層次市場體系,適時推出國外成熟、國內具備初步條件的新型交易工具,積極探索期權、賣空機制、做市商制度、市價單、止損單等新型交易模式。
2.法律改革。在立法方面:確立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修改證券法和公司法,使其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證券法和公司法的商業性質,使它們不僅僅是壹部管理法律;制定和頒布新的法律,完善現有法律體系,如《投資者權益保護法》、《並購法》等;修改《證券法》和《刑法》,使兩部法律關於證券犯罪的規定壹致並相互銜接;在《證券法》中增加欺詐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證券法,增加中國證監會司法審查規定,推進中國證監會依法行政。
執法:形成科學的執法方式,避免證監會“運動式”監管分階段查處壹批違法案件,形成定期監管、日常監管和事中監管相結合,動態監管和靜態監管相互呼應的監管方式;查處證券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加強自律。
司法方面:法院以積極的態度對待投資者,為維護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證券欺詐訴訟,不得以無法律依據為由予以駁回。
3.國際改革。我們的市場規則和行為模式應該與最好的國際規則和模式接軌,保安服務業應該按照WTO的協議開放。從中長期來看,股票市場包括二級市場應該是自由的,雙向開放的,讓外資藍籌股可以在上交所自由上市和交叉上市。適時修改法律法規,允許實施存托憑證,允許國內資金和外資自由進出。■總論文中心。net總論文中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