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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公司註冊政策?

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以2014決定修改《公司法》,該法將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政策出臺後,對很多創業者來說是個好消息。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投資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取消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在公司章程中記載。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公司設立時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初始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項目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此次修改進壹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方便了公司準入,為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附錄:2013修訂前後公司法對比。

1.原規定:第七條第二款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修訂案文:刪除“實收資本”。

2.原規定: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股東的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修改後的文本:修改為:“(二)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認繳的出資額”。

3.原規定: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改後的文本: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原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修訂案文:刪除。

5.原規定:第二十九條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修訂案文:刪除。

6.原規定:第三十條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修改後的文本: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7.原規定:第三十三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訂正案文:刪除“及其貢獻”。

8.原規定:第五十九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修訂案文:刪除。

9.原規定: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修改後的文本: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全體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按照章程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

10.原規定:第八十壹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改後的文本:第八十壹條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原規定:第八十四條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足額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壹次性繳納的,應當立即足額繳納;分期付款的,第壹期應立即支付。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起人首次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修改後的文本: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足額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12.原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三款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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