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漳州水仙花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漳州水仙花傳統種植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漳州水仙花保護管理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監督。第四條漳州水仙花保護管理堅持政府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產業發展與文化傳承相結合、品質提升與品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漳州水仙花傳統種植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漳州水仙花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明確漳州水仙花傳統種植區域的範圍、區劃界限、保護措施和產業發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漳州水仙花技術標準、產銷信息、獎勵補貼政策等相關信息納入政府信息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漳州水仙生產經營者組建和參加漳州水仙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
鼓勵和支持漳州水仙花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積極開展水仙花技術研發、工藝推廣等活動,為會員提供標準化生產、營銷和知識產權服務。第八條漳州水仙傳統種植區以龍海區九湖為主體區域,實行分級保護,分為壹級傳統種植區和二級傳統種植區。
壹級傳統種植區和二級傳統種植區的具體範圍以《漳州水仙花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漳州水仙傳統種植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安排預算資金,按照規劃要求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水仙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補貼。第十條漳州水仙花傳統種植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漳州水仙花傳統種植區的道路交通、水利設施、電力設施、種苗基地、園藝設施、科研、貯藏晾曬場所、生產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搭建漳州水仙文化傳播平臺,建設漳州水仙文化主題公園、文化展覽館、學習體驗館等載體,促進漳州水仙文藝創作、演出展覽、旅遊節慶等產業發展。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漳州水仙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的評審、認定、培訓和專項專業能力考核,建立漳州水仙研究、種植、雕刻人才庫,促進漳州水仙傳統技藝的可持續傳承。
支持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藝、民俗等文化項目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漳州水仙花種植栽培技藝申報國家級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第十三條鼓勵開展漳州水仙歷史文化、文學典故和民俗的挖掘、整理、保護和宣傳活動。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教育部門將漳州水仙文化納入校本課程教材。
鼓勵和支持學校開展漳州水仙花文化的普及教學和雕刻技藝的學習培訓,弘揚和傳承漳州水仙花文化。
鼓勵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通過播放或刊登文藝作品、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加強對漳州水仙花文化保護、傳承、創新和發展的宣傳。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漳州水仙花原品種的保護和新品種的研發和選育,建立水仙花種源基地和種質資源庫,做好種質資源的收集、鑒定、登記、保存和推薦利用工作,並對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所有者給予獎勵。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漳州水仙花生產經營者、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漳州水仙花新品種研發選育、提純復壯、花期調控、無土栽培、機械種植、冷藏、包裝運輸等產學研結合和校企合作。
對列入國家、省、市級的漳州水仙科技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獲得科研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第十七條發揮漳州水仙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社的帶動作用,鼓勵和支持漳州水仙保護和發展相關項目的規劃、融資、建設和運營,引導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和種植戶共同經營,提高漳州水仙生產經營水平,促進漳州水仙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