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加強立法前論證,提高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完善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項目的制度。探索建立法規起草多元化工作機制,完善立法機關、專家學者委托起草、聯合起草等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公開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完善立法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眾咨詢、聽取和采納意見等制度。充分發揮NPC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擴大人民參與立法的渠道,確保人民的意見和建議得到充分表達,人民的合理要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堅決克服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傾向。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著眼於解決問題,突出地方特色,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積極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和立法後評估,建立法規清理常態化機制。
16.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統壹登記、統壹編號、統壹公布和有效期制度。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切實維護法制統壹和政令暢通。加強規範性文件數據庫和檢索系統建設,全面推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17.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政企、政資、政事、政府和市場中介組織分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各職能部門要逐步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市場機制能夠自我調節、社會組織能夠通過自律解決的事項移交,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壹的大部門制,完善行政運行機制。依法合理劃分和規範省市縣政府的職責權限,理順財權和事權關系。穩步推進擴權強縣改革,擴大縣級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權限。加快推進政府職責、機構和人員編制法制化,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機構和人員管理的協調制約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壹步規範、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18.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各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範圍和具體操作規則,並向社會公布。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嚴格執行公開產生聽證代表、及時向社會公布意見采納情況等程序。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和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加強重大決策執行的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
19.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探索完善鄉鎮行政執法體制,依法采取授權、委托等方式,加快賦予經濟發達鎮在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權。改革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處置與引導相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流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程序,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調查取證適用規則,健全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評議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20.推進政府服務法治化。規範政府服務行為,明確政府服務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時限,將政府服務行為納入行政電子監管,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加強政府服務中心建設,建立和發展社區服務和社會求助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統壹的報警服務平臺和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系統。推進政務服務公開,編制政務服務目錄和辦事指南。健全完善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等制度。減少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強公共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管。
21.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管理,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規劃、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調解等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審批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建設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網絡平臺,建立完善網上審批系統和電子實時監控系統,擴大網上服務項目範圍。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建設,探索建立全省統壹的招投標平臺,依法加強招投標行業和行為監管。促進公平正義
22.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部署,優化司法權力配置,進壹步完善司法權力結構和組織體系。完善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司法隊伍管理制度,強化司法職業保障。建立和完善司法經費保障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賠償制度。進壹步規範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擴大司法參與。
23.加強司法規範化建設。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司法工作規範,明確司法各個環節的辦案要求和操作規則,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機制。規範證據的收集、審查、認證和采信,嚴格執行刑事、民事、行政證據規則,全面落實和完善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加強民事案件執行、涉案款物處置和執法安全防範的規範化建設。全面規範自由裁量權,推進規範量刑改革,加強案例指導,統壹裁判和執法標準。嚴格執行辦案時限制度,積極探索繁簡分離、速裁機制,研究建立輕微刑事案件速審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24.全面推進司法公開。推行“陽光司法”,進壹步完善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等制度,擴大公開範圍,拓寬公開渠道,創新公開形式,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廉潔。除依法不能公開的外,辦案的法律依據、司法程序、各個環節和結果都要公開。進壹步完善司法聽證制度、新聞發布制度、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制度、群眾旁聽制度、網上查閱裁判文書制度、訴訟檔案查詢制度。推進司法信息化建設,加強數字化法院建設,建立案件信息查詢系統,實行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同步錄制和展示以及重要案件電視直播或網絡直播。
25.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行為的監督,防止和糾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加強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訴訟程序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防止和糾正不立案、違法立案、刑訊逼供、非法收集證據、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款物、執行判決和裁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等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問題。加強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案件的監督,重點糾正明顯定性錯誤或者處理嚴重不公,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推進監管場所依法管理。探索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
26.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各級黨委要帶頭維護司法權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行使監督,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法參與訴訟活動,認真履行協助義務,自覺履行生效裁判。對於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主動出庭。加強司法保障機制建設,建立非法幹預司法活動的立案登記和追究責任制度,堅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主義對司法活動的幹擾,規範新聞媒體對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報道,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問題,完善司法糾錯機制。加大生效判決執行力度,建立健全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