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本案原告張馨心,男,10歲,小學生;被告是原告的老師王世徵,男,28歲;第三人是原告的學校和某鎮教育辦公室。
報道原文稱:6月6日上午,在第壹節課上,由於我的同桌上課不專心,老師王世徵用竹制教鞭拍了學生陳某的桌子,想給陳某上壹課,但沒想到教鞭被打斷了。碎片飛進了我的左眼瞼和角膜,經過治療,沒有效果。1992 7月13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8月20日1992到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鈍傷(角膜血斑)。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藥費、親屬誤工費1800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7500元、* * * 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正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打課桌是為了警告違反紀律的學生。不料教鞭斷裂飛出,刺傷原告左眼瞼。後來原告把它拔出來了,但我當時沒有註意到。後來我才知道,原告曾多次向學校領導和班主任建議去醫院檢查治療,但原告家屬表示:只是嚴重的熱毒,不用麻煩了。後來因為沒有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眼睛瞎了。因此,我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陳述:原、被告描述的傷害和治療過程均為事實。因被告的行為存在過失,並非故意造成原告失明,希望合理解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世徵在1992年6月9日的第壹節數學課上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的情況。由於學生背不出來並四處張望,被告用教鞭拍了壹下陳的桌子以示警告和集中註意力。然而,在扇耳光時,出乎意料的是,壹根比牙簽還小的竹片飛入了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下的眼瞼(因原告不適而躺在桌子上),原告感到疼痛和出血時立即將其拔出並小聲哭泣。被告發現後,停止上課詢問是否生病並檢查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原告當時不想去,班主任直到中午才騎車送她回家,原告第二天繼續上學。剛開始的壹兩天,父母認為問題不嚴重,認為是熱毒引起的,沒有重視。原告感覺眼睛酸痛、睜不開後,原告親屬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就診。在此期間,* * *花費醫療費2,265,438+0.06元。後來因為病情沒有好轉,反而加重了,於7月1992住進了縣人民醫院。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醫療費***339元。上述有醫療費用單據的為* * * 560.06元,無單據的為668元。1992 8月20日,經雙方同意,被告、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鈍性眼球(角膜血斑)。在整個醫療過程中,* *花費了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了600元(包括去工廠檢查的200元)。9月6日,1992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傷害原告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藥費、誤工費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被告雖無主觀故意,但客觀上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為終身殘疾,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由於損害發生在教學過程中,第三人也應承擔壹定責任。經調解,雙方各執壹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王世徵壹次性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後生活費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2000元。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教師在教學和管理學生的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做出損害學生健康的行為。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發賠償訴訟。原告是肯定的,他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認定比較復雜。總結壹下有幾種情況:(1)被告是學校;(2)被告是教師;(3)學校和教師是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壹種做法,認為將學校列為被告並承擔賠償責任更為妥當,因為教師對學生造成的損害是由教師的職務行為造成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教師沒有任何責任。除了行政責任外,他們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履行賠償義務後,可以向教師追償學校賠償的部分或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