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的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為由,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式,阻撓或者限制職工依法加入和組織工會。第四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充分發揮主人翁作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五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本省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自成立或者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依法建立工會。
對於未建立工會的單位,上級工會有權督促和指導其組建工會,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不得阻撓。
期滿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所在地的地方或者產業工會可以從期滿後的第壹個月起,按照工會經費收繳規定向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收取工會籌備經費。工會成立後,籌備經費應當按照收繳工會經費的規定返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工會。第七條省、市、縣、市轄區,同壹行業或者幾個性質相近的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地方產業工會或者區域性行業或者產業工會聯合會。
在城鎮,應建立工會委員會、工會工作委員會或工會聯合會;從業人員較多的社區、村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撤銷、合並依法成立的工會組織,或者將工會組織及其機構隸屬於其他部門。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機構、機關撤銷,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向上壹級工會報告。第九條省、市、縣、市轄區總工會和各級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照隸屬關系報上級工會確認,辦理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工會主席是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數量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職工200人以上的鄉鎮、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專職工作人員。
企業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第十壹條工會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國工會章程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內如需改選、增選或補選,應符合《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經民主選舉後,方可正式任職。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的,不得隨意調動工作和解除勞動合同。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得同級工會和上壹級工會的同意。上壹級工會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後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限相當;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但個人任職期間嚴重過失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期屆滿不再擔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單位應當妥善安排。第十二條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主席、女副主席擔任,也可以從女職工中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