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鐵路監管部門,是指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監督管理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管理,落實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第六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作為當地安全生產和安全建設的內容,建立健全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預防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處理與鐵路安全有關的事項,做好鐵路安全保障工作。第七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公眾和鐵路從業人員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鐵路安全保護,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媒體等大眾媒體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禁止擾亂鐵路建設和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和鐵路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等影響鐵路安全的情況。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鐵路運輸企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利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公眾舉報提供便利。對維護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安全責任第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二)加強對鐵路線路、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誌和安全環境的檢查和維護;(三)制定並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四)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及時消除隱患;(六)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八)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預防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鐵路運輸企業對自身無法處理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鐵路公安機關報告。第十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協調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安全環境管理工作,並保證資金投入。鐵路沿線各級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職責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的巡邏管控、安全環境管理、治安隱患排查和矛盾調處工作,開展護路愛路宣傳工作。第十壹條鐵路沿線實行安全與環境管理雙分段制。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各指定壹名相關負責人擔任科長,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巡查制度,解決鐵路沿線安全和環境監管問題,消除鐵路安全隱患。第十二條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應當配合鐵路公安機關維護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公共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體。具體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南昌鐵路公安機關確定。第十三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跨鐵路線和與鐵路平行的公路的道路橋梁以及相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警示標誌的監督管理。路橋管理養護單位負責跨鐵路線路的路橋、平行鐵路內的道路、相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誌和地下通道兩側道路的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