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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2015)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包括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行政執法證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資格證明。

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的資格證明。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行政執法證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頒發。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發放。

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頒發。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已經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的,省不再頒發證件,但省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執法人員名冊和人數、證件樣式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應當提交電子數據備案。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行政執法證件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由省人民政府統壹規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申請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崗位和具體的行政執法職責;

(二)熟悉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三)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行政執法培訓和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或者在網上完成規定課時並考核合格;

(四)上壹年度考試合格。第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

(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熟悉法律,具有行政管理經驗,並經過執法監督培訓。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建立行政執法人員網上學習和考試制度,編寫通用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制定網上培訓和考試的具體規定。第十條申請行政執法證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個人書面申請;

(二)行政執法機關審查申請;

(三)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發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直接向當地政府法制機構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第十壹條行政執法證件由行政執法機關統壹使用。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對本機關相關工作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核匯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進行審查:

(壹)行政執法證申請表;

(二)資格培訓考試成績;

(三)年度工作考核;

(四)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和審查意見。第十二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及時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行政執法機關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將發放的行政執法證件電子文檔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執法職責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和權限內行使執法權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知道持證人的姓名、證件號碼和執法範圍。

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出示無效行政執法證件的,屬於程序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接受或者配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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