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水利、林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衛生、商務、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漁業管理。第五條漁業監督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行政區域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管理,或者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鄱陽湖區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縣級鄱陽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在所轄湖區履行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漁政監督管理職責。
省級鄱陽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鄱陽湖漁政管理的指導和監督,負責鄱陽湖跨設區的市漁業糾紛的調解和漁業案件的調查處理。第六條鼓勵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品種,提高漁業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漁業生產者依法自願組建或參加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關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輕漁業生產者的負擔。除應由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負擔的稅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漁業生產者收費、攤派或集資。
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收費應出具省財政統壹印制的票據。漁業生產者有權拒絕支付不是由省財政統壹印制的票據。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漁業生產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風險預測和風險預警,鼓勵漁業生產者參加互助保險和商業保險。
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給漁業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應急措施,為漁業生產者恢復生產提供幫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基本生活困難且符合救助條件的漁業生產者給予適當救助。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漁業生產、漁業資源保護、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漁政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產養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水域灘塗利用的統壹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利、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林業等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產養殖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水產養殖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和水土保持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鄉規劃和濕地保護規劃相銜接。
水產養殖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灘塗,同時根據水域、灘塗的環境條件劃分水產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水產養殖布局,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方式。第十壹條使用國有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核發養殖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養殖水域、灘塗以及規模、方式符合養殖規劃;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養殖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養殖申請應當自審核完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在水域、灘塗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審核完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養殖申請人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