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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告的無過錯代理詞

替代詞

審判長和審判員:

大慶思陽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定我為其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通過對本案的了解和今天的法庭調查,我們發表如下意見:

第壹,原告的訴訟請求毫無根據。

責任法定化是確定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法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定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是壹項基本的法律原則。也就是說,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什麽責任,必須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沒有明文規定不負責,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法律責任理論的壹個基本常識。本案的肇事司機是馬,根據責任認定書。大慶交警支隊2004014,已認定馬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馬某本人承擔。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車輛所有人的責任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應該說是法無據,人無據。且馬某與本案被告於2002年離婚,故本案被告與馬某無關,故本案被告無任何責任。

第二,無過錯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是我國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

1992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車主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即責任司機無力賠償的,由司機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先行賠付,再由司機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向司機追償。但在《辦法》實施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公安部的文件不斷修改無過錯車主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款,逐步免除無過錯車主的責任。公安部1998號函規定車主對被盜車輛事故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8號規定車主分期購車事故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字第32號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規定未辦理連環購車。事實上,在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不是同壹人的情況下,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是不公平的。比如這起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駕駛資格。車主出借車輛並無過錯,駕駛人應自行承擔責任。就像壹個人借了壹輛自行車,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失,自行車主人不應該承擔責任。壹個人借了壹把刀去割草,但是直接責任人應該因為和別人發生口角而承擔責任,而不是刀的主人。

今年5月1生效的新道路安全法規,全面取消了車主先行賠付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八條規定:“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上述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均未規定車主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無過錯車主不承擔責任是司法實踐中的普遍認識,取消車主先行賠付責任也是新道路交通法規的立法本意。在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實施,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法律文件對原辦法中關於車主先行賠付的責任作出新的規定,這絕不是立法上的疏漏,而是這壹立法意在免除無過錯車主的責任。

3.被告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駕駛資格。被告將車輛借給馬使用沒有過錯,不存在過錯。因此,過錯原則不能適用於被告。新的道路交通法規沒有規定車主先行賠付的責任,因此不能適用無過錯原則。被告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人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對被告造成了重大損失。讓被告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原告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毫無根據,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委托代理人: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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