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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咨詢案例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不特定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也可能是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我們來學習幾個交通事故法律咨詢的案例。

案例壹:車輛未過戶。誰將為事故支付費用?

案情摘要2012 8月11日16時許,朱駕駛的轎車與無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摩托車車頭與轎車右側相撞,造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朱負事故主要責任,負次要責任。另外,朱某是毛某雇傭的司機,該車登記車主為劉某,實際車主為毛某。

隨後,將註冊車主劉、實際車主毛、司機朱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3400余元。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的損失。原告陳某和被告應承擔超出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損失。被告劉雖然是登記在冊的車主,但由於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朱作為雇員,其超出強制保險限額的損失應由其雇主即被告承擔。

法官點評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在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車輛連環交易的情況下,由於原所有人已將車輛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是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是車輛經營利益的所有人,因此買受人應當對車輛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車輛的運行,也不能從車輛的運行中獲益,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官也提醒車主,在過戶車輛時,買賣雙方最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免發生事故後出現模棱兩可的情況。

案例二:把車借給沒有駕照的朋友。如果出了事故,主要是賠車嗎?

案情摘要2065438+2002年4月4日,劉將自己的兩輪摩托車借給了沒有駕駛證的朋友王。在西雙湖以北,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孫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孫某受傷。因為事故原因無法查明,交警隊沒有認定責任。孫某受傷後,將失主劉某和借款人王某告上法庭,索賠6萬余元。

法院治安法庭認為,因事故原因無法確定機動車之間的責任,雙方各承擔50%。考慮到被告人劉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借給無駕駛證的孫某使用,酌情承擔15%的責任,王某承擔50%的責任,孫某承擔35%的責任。因劉某車輛未上交強險,被告人王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49534元,交強險範圍外賠付2065438元+056元。劉、王、孫按上述比例承擔責任。

法官點評《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借用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有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主要包括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用人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安全駕駛的原因,或者機動車本身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

案例三:買賣雙方是否應對拼裝報廢車輛轉讓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摘要2014年4月18日11時許,段某駕駛無號牌三輪機動車與王某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三輪機動車後部與普通兩輪摩托車前部相撞,致王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負事故次要責任,段負事故主要責任。此外,段駕駛的無牌三輪機動車為胡某出售的報廢汽車,系胡某從他人處收購。

法院裁判庭認為,胡不具備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擅自購買他人報廢機動車,未經拆解出售給被告人段,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段某、胡某根據案情共同賠償王某醫療費損失67987.95元。

法官點評《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要求,應當強制報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強制報廢的車輛不得交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拼裝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所有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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