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2006年5月438+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第八條規定“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並可以應受害方的請求,責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2.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二是部分地區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相關標準
1.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2004年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第六條規定: (壹)當事人的近親屬死亡,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總額5萬元以下(含,下同)酌情支付精神撫慰金。死者近親屬多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精神撫慰金總額不足5萬元計算,由死者近親屬協商處理。(二)當事人因身體傷害、殘疾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額不足3萬元酌情支付,並按照相應的殘疾等級和各等級差額的10%遞減計算。(三)當事人身體受到傷害但未致殘,但達到輕傷、輕微傷、重傷級別的,按照總額500元至10000元酌情支付精神撫慰金。
2.2005年9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發布的《關於辦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因交通事故受到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進行認定。 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壹般不超過5萬元。
3.2005年9月,江西省萬安縣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民事侵權案件適用精神撫慰金的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專門列舉了十三種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精神撫慰金最高賠償標準為人民幣3萬元至500元。
4.2001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幹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首次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賠償制度,對賠償金額不設限制、不設上限。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死亡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和經濟能力確定賠償數額。
三、確定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考慮的因素。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精神損害不同於財產損害,不能用等價賠償原則來衡量。賠償越多越好,越少越好。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在堅持壹定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參照壹定的標準來確定,使之適當合理。建議考慮以下參考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
應當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行為人的態度和對恢復受害人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和承受能力等。
2、侵權的後果
要考慮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對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有沒有影響,影響到什麽程度。如果影響比較嚴重,賠償金額應該比較高。損害程度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傷情和傷殘等級進行評估。等級越高,賠償金額越高。反之,賠償金額低。在孕婦植物人狀態、癱瘓、死胎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下,應考慮作為特例給予較高數額的賠償。
3.雙方的責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推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證明受害人有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人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雙方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壹個考慮因素。
4、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應當考慮的是侵權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是自然人、單位或者法人,有支付賠償的能力和判決後執行的可能性。
5.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對貧困地區的精神損害支付壹定的賠償金,可以彌補受害者的精神創傷,也可以懲罰和教育施暴者。而在經濟發達地區,要發揮上述作用,需要付出幾倍甚至十幾倍的金額。因此,上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也應作為壹個考慮因素。
6、最大補償限制因子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時,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因此,在被告法院有最高精神損害賠償限額的案件中,如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如無特殊情況,提出的賠償金額不應超過此限額。沒有限額的地區,可以參照交通事故傷害、傷害情節和精神賠償金額作為上限標準,自行比較,逐步遞減,但壹般不應低於1000元。
7.參考相關保險條款。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機動車所有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保額和賠償金額都有賠償標準。目前我國各類機動車商業保險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在理賠時也可以作為申請賠償的參考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和賠償原則如下:
(壹)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
1,十級傷殘,精神撫慰金2000-3000元;
2、九七級傷殘,以3000為基數,每增加壹級,增加2000-3000元;
3、六級,15000-20000元;
4、五-二級,以20000為基數,每增加壹級,增加4000-5000元;
5.被害人死亡或者傷殘等級為壹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二)精神撫慰金賠償原則1。多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由最高級確定;2、達不到傷殘的,原則上不予支付,確需支付的,不超過2000元;3、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相應減免,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害責任的,在不超過10%的幅度內酌情減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下列方式:
(壹)造成殘疾的,給予殘疾賠償金;
(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