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幾種交通事故:
(1)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調解成功後,制作調解書,分別發給當事人。
(2)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
(3)調解不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止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受害方或受害方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後形成調解書或判決書,賠償義務全部履行。
交通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壹般結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天。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結案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勘驗、檢驗合格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事故處理方式:
(1)立即停車。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剎,切斷電源,打開危險信號燈。如果夜間發生事故,需要打開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也要按規定在車後設置危險警示標誌。保持清醒的頭腦,保持冷靜,記住不要驚慌。
(2)及時報案。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撥打“122”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案車輛及人員傷亡情況。在警察到達之前,他們不應該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也可以在報警的同時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消防部門求助。
(3)搶救傷員。如果有人在事故中受傷,他應該設法被送到醫院急救。除了輕傷,他拒絕去醫院診斷。壹般他可以攔下過往車輛或者通知急診科和醫院派救護車來搶救。對能當場采取搶救措施的,要盡力搶救。在沒有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以用事故車輛送傷員去醫院搶救,但要把事故車輛各車輪的著地位置和傷員的倒置位置追查出來,做好標記,並留人員看管現場。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據實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最低10歲;70周歲以上的算5年。
(6)殘疾矯治器費: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矯治器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矯治器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金將為10年。16周歲以下的,每年輕1周歲減少1周歲;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周歲,最低不少於5周歲。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每增加1年,年齡減少1年,最低不低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算5年。供養其他被撫養人5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