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2001]28號
發布日期:2001-05-24
首頁-政務頻道-法律法規公文-(1997-2002)政府公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為確保我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整合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全國和全區經濟工作會議及全國和全區社會保障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並對處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並軌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在工作中貫徹執行。
第壹,明確工作目標
20065438年7月1日起,我市國有企業不再建立新的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新下崗職工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依法終止勞動關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已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可維持原政策直至協議期滿,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到2003年6月底5438+2月31,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實現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並軌。
第二,明確基本原則
搞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的銜接,必須堅持“鼓勵兼並、規範破產、減員增效、分流下崗、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方針;堅持勞動就業制度改革方向和市場就業導向;堅持多就業少失業、依法調節、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分類對待的原則;要把加強下崗職工培訓、促進再就業作為根本途徑;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業保險制度和作為基本保障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緊密銜接;三年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將逐步與失業保險並軌。
三、主要措施
要在切實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勞動關系,重點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經濟補償金發放、債權債務處理等工作。
(1)積極創造條件,使下崗職工順利離開中心,實現再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壹步落實再就業政策,為下崗職工離開中心實現再就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積極開展實用的再就業培訓,提高下崗職工素質,增強再就業能力;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體系,通過市場機制調節,使下崗職工以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的形式再就業;鼓勵下崗職工自主擇業,特別是到第三產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
(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協議期滿後離開中心的下崗職工,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重新就業的,應與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3)及時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下崗職工離開中心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有關規定移交職工檔案。原企業應及時提供員工個人社會保險證明,並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明確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或者職工個人繼續繳費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被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錄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提供便利服務。下崗職工按規定繼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同過去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後的連續工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四)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規政策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協商分期付款。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下崗職工支付補償金。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與勞動者個人簽訂協議,分期支付經濟補償金。
2.資金支持。在保障簽訂協議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壹部分,以補貼或貸款的形式,支持對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享受補貼(貸款)的條件參照《玉林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困難補助辦法》(玉[1999]59號),對困難企業進行分類,按不同比例給予補貼(或貸款)。
(1)壹類困難企業,下崗職工需要經濟補償的可申請財政全額補貼(或貸款)解決;
(2)對二類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可申請財政補貼(或貸款)的80%,企業解決20%;
(3)對三類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可從財政補貼(或貸款)中申請50%的經濟補償金,企業可解決50%。困難企業類別的評定由各級再就業辦公室牽頭,勞動、財政、審計、工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參加。
3.資產清算。允許停產企業按有關政策開發處置閑置廠房和資產,企業可用資產變現支付終止下崗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五)做好債權債務處理工作。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下崗職工的工資和醫療費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償還所欠債務。企業支付上述債務確有困難的,應當與即將離開中心的職工協商所欠債務的償還計劃。
(六)解決戶籍和住房問題。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享有與原企業職工同等的購房、租房權利,企業不得變更。未購買產權的,企業按與職工同等標準收取租金,或按房改政策允許購買。企業不得強行收回這些人在原企業的住房。下崗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不能實現再就業的職工,原則上可將其戶口調回所在地,也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在原企業擁有房產或租賃企業的下崗職工,其戶口可保留在原企業;
2、投靠親友,戶口可轉入投靠親友;
3、因在本市創辦企業,或在本市購買房產,戶口可轉移或留在本市;
4.居住在農村的下崗職工,可保留非農業戶籍,轉入所在鄉(鎮)魏鎮居委會。轉移戶口有困難,要求在原企業保留戶口的,由企業保留,職工必須服從企業和當地戶籍管理部門的管理。
5、公安、糧食等部門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1.事業單位考試資格是怎樣的?
資質內容:
進入面試的應聘人員,面試人員名單確定後,需要按照招聘信息公示的要求,向招聘單位提交本人相關證明材料。
取得面試資格的應聘人員,在面試前3天未向招聘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的,視為棄權。經審查,不具備報考條件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其面試資格。因棄權或取消資格造成的空缺,按筆試成績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