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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的圖片開網店違法嗎?

使用網絡圖片屬於侵權行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將他人在網上發布的圖片放在自己的網站、網店等。侵犯了作者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的權利。如果不署名,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

而且,圖片侵權本質上是壹種知識產權侵權,所以其構成要件如下:

1,關於違法。至少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違法性是必不可少的。

2、關於損害事實(結果)。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不再是必要要件,這是知識產權侵權與壹般民事侵權的區別之壹。

3.關於因果關系。這是壹般民事侵權理論中民事侵權的必備要件,但由於有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需要損害後果,因此只有在需要確定侵權人對造成損害後果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責任時,認定因果關系才有意義。

4.關於主觀要素。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中,主觀過錯不是必要要件。

照片在網上被侵權的維權方式如下:

1,調解。雙方可以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著作權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作為調解者,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

2.行政投訴。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侵權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 *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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