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1.無證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主要標準有三個:
(壹)事故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二)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
(3)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壹般來說,侵權行為應當具備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聯系四個要件。
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是壹種授權的行政許可行為。只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駕駛資格,才能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因此,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查,包括其交通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不是所有的申請者都能取得駕駛資格。無證駕駛本身就是壹種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無證駕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實踐中,交警部門在認定事故時也會將無證駕駛作為承擔責任的理由。如果無證駕駛人沒有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只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會判決無證駕駛中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通常承擔責任的比例較低。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1)交通事故分類:輕傷事故,壹是造成1-3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1,000元以下,非機動車200元以下;壹般事故是指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壹次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同時死亡1人和重傷8人以上,或者同時死亡2人和重傷5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輕微事故5日,壹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復雜不能按期認定的,應當報經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65、438+05日、20日。
(三)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支隊法制部門),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終局的。
(4)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壹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不處理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壹方承擔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可以簽發來華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65438年7月修訂)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