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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正確實施,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第四條交通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執法監督工作。第二章行政執法第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發布後,負責實施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做好宣傳培訓工作。第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法定職責和權限;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否正確;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執法文書的規範性;

(6)處理得當。第八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

(壹)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和行政執法業務;

(二)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三)執法時應佩戴統壹的執法標誌,儀表整潔,行為文明;

(4)自覺接受監督。第九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接受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並經考試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

交通行政執法資格證書由交通部統壹制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或交通部直屬行政機關頒發並負責年審。第十條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做到執法制度公開、執法結果公開,並接受執法監督。第三章行政執法監督第十壹條交通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壹)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六)行政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七)行政執法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否正確;

(八)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第十二條交通行政執法監督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壹)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報告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壹年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上壹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實施情況,包括配套規章的制定、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二)實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下壹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三)實行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年度執法工作。

(四)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情況進行檢查。

(五)實行行政復議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職責,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糾正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罰款2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向上壹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七)實行行政賠償案件立案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和人民法院決定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應當及時向上壹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實行錯案追究制。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當或者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調查,對管理相對人造成嚴重損害的。

(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責令出版單位撤銷或者修改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由爭議雙方的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三)執法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之間發生沖突,屬於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權範圍的,負責審查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報告;

(四)下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或者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決定糾正或者責令糾正下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復議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辦理;

(六)行政執法主體違法的,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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