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育法的作用:
1,引導作用。教育法的導向作用是指教育法體現國家教育發展的宗旨和政策,引導人們按照國家的目的和要求開展教育活動。
2.評價函數。教育法作為國家普遍的義務教育行為規範,具有判斷和衡量人們教育行為的功能,即評價功能,是教育法規範功能的外在表現。
3.教育的作用。教育法律規範的預測功能決定了教育法的教育功能。
4.保障功能。教育法的保障功能是指教育法確保各種教育主體的教育權利得以實現,教育義務得以履行,從而使教育活動得以有序有效地進行。
第二,教育法調整範圍的廣泛性
(1)從教育對象來看,我國憲法賦予了我國每壹個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教育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在我國教育體系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以來,每個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隨著教育的發展,大多數初中畢業生不得不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學校的教育和職業培訓,不同類型的教育相互交流。教育部決定從2001起取消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年齡和婚姻限制,這意味著終身教育體系正在形成。在這些教育活動中,接受各種形式、不同層次教育培訓的教育對象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教育義務。
(2)從調整後的教育法律關系來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辦學體制、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招生就業制度、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全面改革,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
第三,教育法法律後果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註意保護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年學生。可以說,所有教育法的核心都是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保護權利與行為能力不壹致的兒童和青少年。處理學生錯誤行為的方式主要是采取批評教育。比如,對於不按時上學或者丟了工作的適齡兒童,更重要的是耐心的說服教育,只要他們上學或者返校,受到懲罰的不會是他們自己,而是他們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2)註意保護教師的特殊職業權利。在教育活動中,教師享有《教師法》規定的特殊權利,包括受教育權、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學生發展權、帶薪休假權、進修培訓權等。教師對學生進行正當教育,學生因自身原因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教師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果老師有過錯,比如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3)註意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教育是國家的公共事業,學校是培養人的主要場所,受教育法的特殊保護。《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違反者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壹般要從快從嚴特別註意學校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壹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和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開展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