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素主要有哪些內容?

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素主要有哪些內容?

學校教育的法律責任

壹,學校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壹)學校法律責任的含義和類型

1.學校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學校教育法律責任是指學校因違反教育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所謂消極法律後果,在法律上也稱為“次要義務”,即施加於違法法律關系主體的直接強制性義務,包括制裁、強制和救濟。這是對國家逃避教育法定義務、超越教育法定權利或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的壹種消極的法律評價和譴責。它是國家強制糾正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從而救濟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恢復被損害的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壹種手段,是“違法者受到追究”原則的具體體現。

2.學校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

學校的違法行為是其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但並不是各種違法行為都承擔同樣的法律後果。教育法根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

(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構成行政違法而應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民事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學校的反教育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對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規定了15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

(3)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教育法和刑法,達到犯罪程度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對某些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往往表現為對行為人給予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對行為人適用的刑罰。

對於壹個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並不是只有壹種。同時可以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可以追究民事法律責任或者刑事法律責任,甚至可以三種形式相結合。此外,當事人違反經濟合同的法律責任,也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二)學校對教育的法律責任表現為責任形式。

學校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通報批評、整改(包括領導班子整改)、責令停課、停招、取締、取消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宣布考試無效或取消舉辦考試的資格、沒收違法所得。壹般來說,國家設立的普通全日制學校不采取罰款或取締的形式,因為對這類學校的處罰不能影響國家教育任務的完成和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也不能因為學校或幾個人的過錯而影響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學校校長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可以根據違法的性質和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處罰。其承諾形式有:撤銷行政職務、行政處分、罰款、刑事制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被招收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是壹種行政法律責任。同法81條侵害師生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學校建築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發生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對包括校長在內的有關人員給予刑事制裁。

第二,學校教育法律責任的認定

教育法律責任的認定就是認定哪些行為違反了教育法,由誰來追究這些違法的法律責任。在我國,違法者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認定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責任的認定根據其性質和內容屬於公安、工商、稅務、教育等具有特定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違憲責任的認定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於法律責任認定的規定

1.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或克扣教育經費的法律責任。

在客觀要件上,這類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管理、經辦或者其他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經費用於個人或者集體進行其他活動或者違法活動,將教育經費侵吞私分或者歸個人所有。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挪用教育經費或者為個人非法占有的,屬於貪汙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將教育經費挪作他用,無論是公用還是私用,都屬於挪用行為。挪用教育經費數額較大而不歸還的是貪汙罪。

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經辦、管理教育經費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1)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經費。(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利用危險教育設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利用危房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違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是犯罪行為,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明知有危險,但是放任或者相信它,可以避免危險後果。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責任主體的行為,壹般表現為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即不采取措施、聽之任之、無動於衷,或者認為僥幸可以避免危險。

對學校的負責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壹般是指: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萬余元。

3.違反國家規定辦學的法律責任。

非法辦學的主要行為有:(1)未經批準或者登記設立教育機構,經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二)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弄虛作假,騙取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的;(3)實施以營利為目的的辦學行為。

有上述行為者(1),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二)違法所得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政府授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沒收。(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法律責任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未經國家教育考試管理機構批準或者授權,舉辦各類國家教育考試,或者設立國家教育考試考點,或者與境外組織合作舉辦屬於國家教育考試範圍的考試項目,或者雖經批準有資格承辦,但考試種類和內容與國家有關規定不壹致。對於上述行為,我們將根據具體情況承擔以下責任:

(1)考試被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二)有違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非法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的法律責任。

非法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的主要案件有:(1)無資質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二)在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三)偽造、編造、買賣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四)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受教育者及其他人員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五)濫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牟利的。

以上行為視具體情況處理(1)。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發布通知、公告等方式,不承認違反規定頒發的學業證書的效力;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非法頒發證書的機構收回已頒發的證書或者直接予以沒收。(2)對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違法發放證書過程中有違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授權的國家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三)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學業獎勵。

證書資格。

6.學校違法向學生收費的法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審批、核準、備案和減免費用等方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並非法或不合理地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受教育者的財產權益,也損害了其受教育權,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

對上述行為的責任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招生工作中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主管、直接從事和參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統壹招生的工作人員,違反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為實現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招收考生或者其他人員等個人目的,故意采取隱瞞、編造、篡改、銷毀、泄露、提示、協助考生作弊等手段,歪曲事實,掩蓋真相,以假亂真等,是徇私舞弊的做法。在入學考試、考核、體檢、保送生推薦等各個環節,讓不該錄取的考生和其他人員錄取,或者讓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和其他人員不錄取。

對上述行為的責任,是根據情節和後果的輕重,決定適用行政處分還是刑事處分,分別給予以下處理:(1)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被招人員。(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人民法院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國家教育考試作弊的法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考試活動中作弊或者蒙混過關,或者指使、縱容、縱容放松考試紀律,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以上行為的責任是:(1)考試被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中小學因失職,或未能如期達到規定的辦學條件要求,實施義務教育是其法律責任。因其失職而影響義務教育規劃如期完成或辦學條件達不到標準,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

上述違法行為往往與截留、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等其他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交織在壹起,不僅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而且妨礙了義務教育計劃的如期完成,達不到辦學要求。據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未采取必要措施解決學生輟學的法律責任。

中小學校長,包括某些情況下的老師,在各自崗位上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導致學生輟學,這是失職。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行政部門和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法律責任。

無正當理由主要包括:(1)違規收費,拒絕接收學生入學;(二)以不符合不合理錄取條件為由拒絕接收學生入學的;(三)以學生未交雜費為由拒絕其上學的;(四)拒絕接收具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五)拒絕接收服刑期滿、解除紀律、解除勞動教養、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但應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

對上述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分別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4.出租、轉讓或者將校舍、場地挪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法律責任。

“出租”或“挪作他用”的校舍和場地是否造成了妨礙義務教育的後果。如果沒有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後果,就不應當認定為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行為。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程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回校舍和場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教科書應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是指替代或者阻礙使用審定的教科書,降低教育質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當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其他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對其他妨礙義務教育的行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它所指的“行為”包括實踐中可能妨礙義務教育的行為,雖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認定此類違法行為,需要查明違法行為是否造成了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事實或者後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其他法律制裁。

侵占、克扣或者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失職造成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侵占、破壞學校校舍、場地、設備等違法行為,既違反了《義務教育法》,也違反了《教育法》,其行為分析和處理意見已在《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認定中引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

1.打擊報復教師的法律責任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是指行為人故意濫用職權,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陷害,造成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的違法行為。對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教師,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

不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政府補貼,屬於“拖欠教師工資”行為。

拖欠教師工資是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它不僅侵犯了教師獲得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危及教師及其家庭的生計,而且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教學的正常進行,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地方政府拖欠的,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3.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

侮辱老師就是公然貶低人格,損害名譽。包括行為侮辱、言語侮辱、圖形侮辱等。侮辱毆打教師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應根據不同情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侮辱和毆打教師也是壹種違法行為,受到《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制裁。

  • 上一篇:不懂法律構成
  • 下一篇:女人別傻了,付出越多越不能拴住男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